两年前,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县国土局公告收回位于棋子湾度假区的国有林地用于开发,其中确认当地一家公司应得的青苗补偿款为1万元。该公司对此不服,将昌江县政府、县国土局告上法院,索赔相关损失718万多元。最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行政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昌江县政府、县国土局收回国有林地未补偿原告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昌公司”)青苗款的行政行为违法,两被告赔偿原告林木损失60余万元。
10余亩林地被收回仅获1万补偿款
据了解,2013年4月17日,昌江县国土局发布了一则《关于棋子湾旅游度假区A-1地块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次年3月24日,该局的工作人员对棋子湾旅游度假区该地块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清点并测量,并登记琼昌公司在该地块上种植小木麻黄10.93亩及非洲楝35株,并请当地公证处对该结果进行公证。
昌江县国土局后在相关的《征地补偿方案》附表中载明:琼昌公司应得青苗补偿款共计10002元。“我们种了那么多年的树,不可能就区区1万余元的青苗补偿。”琼昌公司负责人表示,昌江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在未与其取得协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从2014年3月至7月间,多次强行砍伐其公司在相应地块上种植的大片林木。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被告昌江县国土局向琼昌公司发出领款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领取10002元青苗补偿费。琼昌公司对此表示不服,也拒绝领取该1万余元青苗补偿款。
据了解,从昌江县有关部门组织砍伐林木开始,至发出领款通知书,琼昌公司曾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对方停止砍伐林木。在多方反映无果的情况下,琼昌公司方携带30余份证据,于去年12月31日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昌江县政府、县国土局告上法院,索赔与此相关的各种损失高达718万多元。
法院判决县政府国土局赔偿6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昌江县国土局在发布相应公告时,并未将两份公告直接向原告琼昌公司送达,且其进行调查清点及现场公证时,均未依法通知原告确认,单方组织的调查结果事后亦未得到林木所有权人琼昌公司的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昌江县国土局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即“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法院认为,被告昌江县政府、县国土局的送达及调查清点程序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其收回国有林地未补偿原告青苗款的行为,亦缺乏事实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昌江县政府、县国土局承担。
法院另经查明,经现场勘察,原告琼昌公司于协议地块上的林木绝大部分均已被砍伐,仅村零星林木。但通过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原告所受的直接损失。根据相关《补偿标准》的规定,原告琼昌公司的损失共计60.47万元。
为此,法院在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昌江县政府、县国土局收回国有林地未补偿原告琼昌公司青苗款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告昌江县国土局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领款通知书》;判令前述两被告赔偿原告林木损失共计60.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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