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没“检验标志”就不给开通?
省工商局处罚涉事的海南通卡公司12万元
市民购买合格燃气灶,如果不交检测费,没有“检验标志”,供气公司就不给安装不给供气。此现象在我省存在多年,现被工商部门查实,这是违法行为。今天,省工商局公布查处我省首起安装燃气器具索要“检验标志”案例。
经调查,海南通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卡公司)与澄迈宝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4年签订4份合同,合同约定宝信公司开发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金的四季春城、泉倾天下、温泉谷住宅小区由通卡公司组织实施管道燃气工程、提供管道燃气服务。合同还约定,宝信公司告知业主购买、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同时具备出厂“合格证”和海南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标志”两证,否则,不予以开通管道燃气。
调查还发现,宝信公司为给泉倾天下住宅小区的精装修户型配备燃气器具,购买佛山美的公司生产的“美的”牌燃气灶842套,每套价格455元,每个燃气灶均有出厂“合格证”。但通卡公司以没有“检验标志”为由拒绝安装。无奈之下,宝信公司以每个150元的标准从海南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购买“检验标志”842个。
工商部门查明,通卡公司安装燃气器具索要“检验标志”,依据是建设部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此办法已于2011年9月7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由国务院出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已删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的内容。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通卡公司作为管道燃气经营的公用企业,利用废止规定,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检验标志”才给予安装及开通管道燃气,其行为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据了解,安装燃气器具要求消费者交费进行检测获取“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在我省不止通卡公司一家。不过,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工商部门在查处此案过程中,已经产生震慑作用,其它涉事企业虽未被立案调查,有的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如市民发现还有此种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举报,工商部门将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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