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6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媛 实习生 陈嘉乙)在16日召开的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同时,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特殊情形违法建筑可暂缓拆除
《规定》在制度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着眼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给存量违法建筑适当的“出口”,对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明确规定“可以暂缓拆除”。此外,居(村)民合理生活需求的住所标准、特殊情形违法建筑的认定以及暂缓拆除的具体办法,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指出,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停止建设,并作出相应处理。乡村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违法建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利用信息平台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举报。
同时,为有效防控违法建筑,区人民政府将建立防控巡查和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和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控违法建筑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相应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
违建不得办有关执照
《规定》明确了相关单位协助防控违法建筑的义务。如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合法证明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企业接到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得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或者供应商品混凝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承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强调拆除提前五日公告
对城镇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相关程序,《规定》作出明确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限期拆除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对城镇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依法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时,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认定“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
《规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据了解,城镇违法建筑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等十多种情形,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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