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水霸!不购买指定水表就不给供水
儋州水务公司“有权任性”被罚11万元
有权不能任性,否则,将受法律制裁。儋州市水务公司利用垄断经营的权利,强制用水户购买安装其指定的水表。省工商局执法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叫停这种违法行为,并让其付出11万元的违法代价。
经调查,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儋州市水务公司先后从海口龙华南发水暖商行、海南南茂建材有限公司和海口海联建材有限公司购进“埃美柯”水表3900个,每个进货价49.60元,共支付货款19万多元。儋州水务公司规定:新开的用户不购买“埃美柯”牌水表,不给安装水表;老的用水户不更换其提供的“埃美柯”牌水表,不给供水服务。以这种强制销售方式,共销售安装“埃美柯”牌水表共3900户,销售金额达25万多元。
进一步调查发现,自2013年8月开始,儋州水务公司与申请安装自来水的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要求每户缴纳150元-350元不等的“自来水管网与水表安装费”,其中:每个水表的购买费用65元;用户分别剩余的85元和285元作为管网安装施工费用。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安装施工的费用属于乱收费。《供用水合同》约定“每户用水保底量5吨/月,即每户月用水量不足5吨按5吨计算,超过5吨按实际用水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儋州水务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省工商局执法局责令儋州市水务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将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退还给用户,删除《供用水合同》关于收取用户保底消费的内容,并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相关链接:
海口2015年第一季度城市供水合格率为100%
海口部分蓄水池无盖锈迹斑斑 二次供水卫生状况堪忧
三亚今年将实施阶梯水价 计划建设多条供水管网路线
海口米铺水厂16日17日检修 南沙路等地供水压力将下降
两会速递:海南二次供水停蓄易造成污染 建议出台管理办法
内蒙古沙漠发现矿泉水 8口井1天供水近万方
市卫生局回复“加强二次供水问责”建议。
南水北调供水今日进京 与本地水“同水同价”
屯昌客运车站供水不供杯 旅客质疑“打半折”服务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