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医保人次均住院费用
增长率远低于全国
医保“控费”“疗效”显著
我省2013年以来实施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人次均住院费用连续两年得到有效控制,年均增长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记者今天从省社保局获悉的。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避免过度医疗,2013年起,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行医保总额控制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硬措施,努力“控费”。努力“控费”之后,效果明显。2013年全国人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为6.6%,2014年全国的统计数据尚未公开,但是人社部社保中心业务考核设定的控制指标为增长7%。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人次均住院费用2013年增长-3.02%,2014年增长3.13%,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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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3月19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陈敬儒)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明确我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出生年月的认定标准:城镇从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出生年月信息,以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人社部门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纳年限长短享受个人账户待遇。退休职工70岁以下月拨付60元,70岁以上(含)月拨付72元,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
根据新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出生年月的认定,当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出生日期登记不一致时,以两者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某同志1970年参加工作时的档案记载出生年月为1957年8月,而其1969年的户籍登记档案为1958年8月,则应按1969年的户籍登记档案认定该同志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8月。如果工作人员退休时不能提供户籍登记材料的,以其人事档案最先记载资料确认其出生日期。据悉,为保持政策连贯性,该认定标准比照了《关于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333号)有关规定,本项关于医保个人账户出生年月的认定标准,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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