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景和曾经对张焕枝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时,聂树斌一直哭。张景和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景和接着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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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六大疑问仍未揭开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5-04-20 17:42

  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景和曾经对张焕枝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时,聂树斌一直哭。张景和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景和接着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疑点一:多次出现的花上衣是否为同一件?

  李树亭认为,在聂树斌案中,花上衣至少曾经出现6次。

  1,根据被害人父亲陈述:当年破案期间,专案组曾三次到其家中,第一次拿走了被害人的照片,第二次拿走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后来多次索要却并未归还),第三次又拿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让他们辨认,他们回答说不是家人的,不知道是谁的。

  2,根据孔寨村村民段某某陈述,当年办案人员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段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3,根据聂树斌母亲张焕枝陈述:当年办案人员也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张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4,王书金案件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张焕枝进入法庭旁听,休庭后称检方出示照片上的花上衣,与当年办案人员让其辨认的花上衣不一致,并质疑检方证据做假。

  5,根据《青纱帐静悄悄》记载: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在游荡中,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前三轮车上顺手偷走一件半袖上衣,缠在车把上。

  李树亭分析,聂树斌案6次出现过的花上衣,至少应有3件完全不同:1、从被害人家里提取的;2、所谓从张营村梁某三轮车上偷的;3、让张焕枝辨认过的。

  到底哪一件才是随卷移交的(即彩色照片上的)花衬衣或者短袖衬衣?查遍整个卷宗中也无法弄清楚。


  疑点二:花上衣从何而来?

  聂树斌案判决书显示,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许,聂树斌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受害者,至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将其强奸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李树亭称,就此杀人工具即短袖上衣或褂子,亦即所谓的“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先后的供述混乱。这件衣服从最初的衬衣,变成白底小黑花短袖上衣,短袖的白底黑小花上衣,再变成了颜色是白底兰黑小碎花图案,再变成了从破烂堆上拿的;从拿这件衣服准备自己穿,但没有试,怕被人发现,变成了衣服式样不知是女士的还是男士的;从12点半多再到约摸下午3点半再到下午5点多,偷拿到衣服的时间也在不断变化。

  聂树斌曾供述称花衬衣是从原石家庄市郊区留营乡张营村收破烂的梁某处偷来的,在警方调查取证时,梁某并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失过花上衣,或曾在三轮车把上搭过并丢失过任何衣物,更没有辨认过聂树斌供述的作案用的短袖上衣,是自己曾经丢失的衣物。侦查机关也从未将作为重要物证的彩色照片上的短袖上衣,交由梁某辨认过。

  疑点三:作案时间是下午1时30分还是5 时?

  聂树斌案判决书显示,作案时间为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许。王书金则始终供述其作案的时间是中午1点半左右,作案后回到工地,工友们还在午休。

  李树亭认为,关于作案时间,聂树斌一直未供述出具体日期,即1994年8月5日。对于作案前偷拿衣服和遇见受害人,以及实施强奸、杀人犯罪的具体时间,其也是先后供述了多个版本,不能确定具体时间。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与受害人亲属所说失踪具体时间相吻合。


  疑点四:“一串钥匙”的细节

  王书金供述,他作案后原来拿起了这串钥匙,在到井台边藏匿了死者的衣物后,突然想到,从现场带走的这串钥匙很可能成为作案的证据,于是返回到尸体旁边,将钥匙扔到离死者右手约一米的地方。

  死者康某的工友余某某说,康当时穿的连衣裙没有口袋,钥匙没地方放,就经常用铁环挂在中指上。

  聂树斌并没有供述本案最关键的隐蔽性细节:受害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

  李树亭认为,王书金对一串钥匙细节的供述,与其他的间接证据之间,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且因其对关键的隐蔽性细节供述的唯一性与排他性,基本排除了聂树斌作案的可能性。

  陈光武亦认为,就案卷可知,警方当时在勘察现场时,对中心现场进行了警戒保护,未让除勘察人员以外的人员靠近,所以王书金是不可能靠近中心现场的。退一步讲,就算王书金到过案发现场,作为关键性证据的一串钥匙他也不可能看到:因为这串钥匙出现在草丛中,不仔细查看发现不了。


  疑点五:除口供外,还有无其他证据?

  李树亭认为,聂树斌案的两审判决,主要依据聂树斌的口供作出。但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内容,无论是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杀人工具、抛藏被害人衣物地点,还是逃跑路线等,都先后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同时,聂树斌案不仅没有任何直接的人证,同样没有任何直接的物证,证明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和客观事实。

  另外,没有任何人指认、控告聂树斌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扭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发现,完全是基于受害人亲属的报案,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公安人员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一辆蓝色山地车到处看,而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蹲守抓获他的。

  疑点六:聂树斌口供是否为其真实表述?

  李树亭认为,聂树斌本人严重口吃,但所有《讯问笔录》显示聂树斌回答讯问时话语流利,且在很短时间内完成了内容量很大的供述。甚至在两个多小时内,“口吃的厉害,一天说一点”的聂树斌,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李树称,这与常识不符。

  李树亭还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聂树斌的时候,涉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所获得的聂树斌的全部口供,依法不具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聂母张焕枝亲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景和曾经对张焕枝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时,聂树斌一直哭。张景和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景和接着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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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经网] [作者:张玉学] [编辑:李帅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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