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为建造“阴宅”虚构事宜拨款
贪污罪指控方面,2010年8月,陈弘平与林培强(另案处理)选定揭阳市揭东县锡场镇藤吊岭上柿园山地,供陈弘平建造“阴宅”风水工程及农庄。二人商定由林培强负责承包上述山地及工程建设事宜,由陈弘平负责解决工程建设资金。
陈弘平后授意虚构培蓥林场需要重新开垦900余亩耕地、修建进场水泥路等事由,要求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尽快拨款。
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间,揭阳市公路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拨款人民币共计350万元到培蓥公司账户。林培强随后将上述款项陆续取出,用于上柿园山地修路、建水坝等工程建设。
行贿:为留任揭阳书记行贿100万
2011年年中,陈弘平为了能在当年的广东省地级市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留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对揭阳市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向负责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厅级干部考核、调配及换届工作的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贿送现金港币100万元。
2012年10月,林存德将该100万元港币退还给了陈弘平。
现场:承认受贿但不承认贪污
今日上午9时半,该案在佛山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宗罪,陈弘平提出了三点意见。首先是贪污罪,他表示认罪,并且强调受贿罪全部事实都属于自首,都是他自己主动说出来的;其次是贪污罪,他认为自己没有贪污,是正常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和农村道路的建设,有利于社会;最后是行贿罪,他表示自己的确有送钱,但是否属于行贿,他尊重法庭最后的判决。
案件上午的审理至11时50分左右结束,庭审进行到质证阶段,下午将继续进行余下的质证以及法庭辩论。
陈弘平资料
陈弘平,男,广东揭阳人,汉族,1954年9月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揭阳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农业委员会主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3年2月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2013年1月,广东省纪委对陈弘平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7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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