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同学会,酒后投宿宾馆,夜间起床如厕却意外从二楼房间窗户跌落摔成伤残。受伤男子将该宾馆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万余元。鹿城区法院一审判令该男子承担80%的责任,宾馆承担20%的责任。该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温州中院驳回该男子上诉,维持原判。
醉酒男子从二楼窗户坠落
小吴,25岁,永嘉籍男子。去年1月19日晚上,小吴参加同学聚会,酒兴大发,一直到第二天凌晨3时多聚会才结束。随后,小吴和同学小王一起入住市区一宾馆二楼的商务双人房。凌晨4时多,小吴说自己起床上厕所,不慎从该客房窗户坠落在楼下通道。之后,被宾馆保安发现,小吴立即被送往医院。
小吴摔得不轻。医院诊断,他腹部损伤、腹腔积血,创伤性膀胱破裂,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小吴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将宾馆起诉至法院索赔
小吴认为,事发宾馆二楼窗台的高度没有达到0.8米,宾馆应当进行限宽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他在睡意蒙眬中可以轻易跨出窗户,可见宾馆没有对窗户采取基本的防护措施,没有对入住客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宾馆认为,当时小吴入住的客房窗户旁边有沙发等防护措施,窗户与厕所是两个方向,中间至少隔了两张大床,小吴坠楼是因他自己醉酒意外跌落,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吴遂将宾馆起诉至鹿城区法院,索赔17万余元。
一审判坠楼男子担责八成
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吴醉酒后不慎坠楼致伤,其自身有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负主要责任,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宾馆方面没有尽到保障旅客安全的防范义务,导致小吴从二楼客房窗户处坠楼,也存在一定过错,负次要责任。
据此,鹿城区法院认定小吴承担80%的责任,宾馆承担20%的责任,一审判令宾馆赔偿小吴2.9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小吴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小吴说,不能因为一个人醉酒,就大幅减轻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不到30岁,尚未结婚,坠楼意外导致他至今遗留骨盆骨折畸形,精神上受到的打击更是巨大。
温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当时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小吴处于醉酒状态,小吴称自己是上厕所不慎摔出窗外,但根据宾馆的房间布局,窗户和厕所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而且窗户前面有窗台,姑且不论窗台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总会对行动造成障碍。作为一名成年人,小吴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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