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平被控“三宗罪”
一宗罪:收受过亿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佛山市检察院起诉,2004年至2011年,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涉及的具体犯罪事实有六起。
其中,2005年至2011年,陈弘平担任揭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江南新城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并为创鸿集团董事长黄鸿明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弘平多次收受黄鸿明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500万元、港币150万元。
二宗罪:为建“阴宅”虚构事由拨款350万
据指控,2010年8月,陈弘平与林培强(另案处理)选定揭阳市揭东县锡场镇藤吊岭上柿园山地,供陈弘平建造“阴宅”风水工程及农庄。陈弘平授意林培强起草《关于支持复垦耕地资金的请示》及《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申请资金补助的请示》,并批转给国土资源局、公路局要求拨款。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间,揭阳市公路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拨款人民币共计350万元到培蓥公司账户。林培强随后将上述款项陆续取出,用于上柿园山地修路、建水坝等工程建设。
三宗罪:为留任揭阳书记行贿组织部官员
据指控,2011年年中,陈弘平为了能在当年的广东省地级市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留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对揭阳市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向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贿送现金港币100万元。2012年10月,林存德将该100万元港币退还给了陈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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