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3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钟元韬)市政府40次常务会今天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系列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整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自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下同),购房合同已备案的本省籍购房人,可在所购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以及户籍在本省的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申请登记人为未成年人的必须有一个指定监护人随迁。
购买新建商品房(除下文特指范围外的新建商品房)面积在60(含)-90(不含)平方米的申请登记户口人数(简称“入户”,下同)总计不超过2人,面积在90(含)-12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不超过3人,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入户不超过5人。
《意见》提出,购买新建的产权式酒店套内面积在35(含)-5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总计不超过2人,套内面积在50(含)-9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不超过4人,套内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上入户不超过6人,(购买新建的产权式酒店时间从市政府发布海府【2014】94号文之日起计。)
购买西海岸片区(自秀英大道西侧起往西海岸方向)、江东片区的新建商品房面积在60(含)-9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总计不超过3人,面积在90(含)-12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不超过4人,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入户不超过6人。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比海府[2014]94号文,本实施意见增加“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购房入户资格”;增加细化购买产权式酒店的入户面积个入户人数划分;增加购买西海岸片区和江东片区的购房入户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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