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上述地区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
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
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悉,试点期限为2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原标题:我国将在北京等10省市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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