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国土局原局长卢志刚昨日受审
受贿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
连收3辆轿车价值人民币109万元
索贿别墅一套价值400万元
疯狂敛财千万国土局长当庭悔罪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原工会主席卢志刚(资料图)
澄迈县国土局原局长卢志刚因涉嫌受贿最终走上被告席。检方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卢志刚在担任海南省澄迈县国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中,多次收受姬某等20人送予的巨额财物。24日,此案由海南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直击
落马国土局长过堂
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清晨的海口街头飘着雨丝。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一些人早早赶来旁听一场受贿案的开审。
一位国土系统干部,在仕途上遭遇了越不过的“星期五”。而最终让他落马的,并非时运,而是他的贪婪和堕落,以及一张法网。
早上8时30分,当这位中年男子,随着法警走上被告席时一直环视着四周,旁听席上的亲友们表情沉重,一名中年女士掩面而泣。
他叫卢志刚,1965年11月生,海南文昌人,大专文化。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任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任海南省国土资源环境厅机关工会主席(正处级)。
卢志刚穿着黄色翻领的灰色T恤,他回答审判长提问时,略作思考,语气平静。
没人料到,卢志刚会因受贿涉案千万元,而最终栽倒在离开澄迈国土局的岗位上。办案人员发现,卢志刚的所有犯罪事实,都是发生在任澄迈县国土局局长期间。
检方指控
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千万
检方当庭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卢志刚在担任海南省澄迈县国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中,多次收受姬某等20人送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三辆轿车价值人民币109.2193万元,并索贿一套价值400万人民币的别墅(犯罪未遂)。
出庭公诉人指出,按照相关币种汇率及相关财物折价进行初步折算,被告人卢志刚受贿财物涉案数额高达1500多万元。
据指控,卢志刚通过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还先后收受海南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姬某70万欧元、澄迈宝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舜60万元人民币、海南信某实业有限公司马某礼20万元人民币、海南立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波20万元人民币。
检方当庭指出,被告人在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后,将部分赃款藏在家中的3个密码箱,被办案人员查获。他还让朋友蒙某取款,在海口市某海湾小区购买一套房子,在文昌清澜高隆湾海某小区买下另外一套住房。据检方指控,“这两套房子,一套是登记在被告人姐夫名下,一套是登记在被告人女儿名下。”
2009年,海南天某公司在澄迈县金江镇开发“半某花苑”房地产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祥为得到卢志刚的业务支持与关照,在2011年8月送给卢志刚30万人民币,并提出让他用该款在该公司所开发的“半某花苑”买房子。卢志刚交代朋友蒙某,将这30万元拿去帮忙购房。蒙某按照卢志刚要求,用该款缴交了23.5718万元购房款,并以蒙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
借他人名义四处“屯房”
索要别墅怕被查不敢办登记
贪财、痴迷豪车、梦想拥有更多的洋房,这些贪念都在这位国土局“一把手”的心中逐渐占据上风,如寄生虫一样,慢慢地在卢志刚身上滋生繁殖,愈演愈烈。
24日,南国都市报记者发现,在检方指控的卢志刚20宗犯罪事实中,一套价值400万人民币的别墅“索贿”,引起旁听席一片唏嘘。
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间,聂某根以阳某公司和博某公司的名义分别投资开发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博某龙湾(阳某花苑)项目和熙某高尔夫公寓二期房地产项目。在卢志刚帮助下,聂某根顺利办理了阳某花苑项目用地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熙某高尔夫公寓二期房地产项目用地由农用地变更商住用地手续。期间,卢志刚收下聂某根送的贿赂款54万元人民币。
2011年12月29日,海南阳某投资公司、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根买了一辆丰田皇冠轿车送给卢志刚。而在2010年年底,卢志刚开口向聂某根提出送给自己一套阳某花苑别墅。为表谢意,聂某根承诺给卢志刚预留了一套价值400万人民币的阳某花苑别墅。随后,卢志刚与聂某根多次商议如何操作送予别墅,聂某根多次催促卢志刚办理预留登记手续。卢志刚害怕被查,一直未办理该套别墅转账、登记手续。检察机关认为,卢志刚索贿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别墅属于犯罪未遂。
连收一辆丰田两辆奥迪车
检方指控,卢志刚先后收受他人贿赂的三辆轿车,包括一辆丰田皇冠,两辆奥迪,三辆轿车价值总价值近110万元。
检方指控,2008年,符某通过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承揽了澄迈国土局新建办公大楼地质钻探等项目。2009年某天,符某向卢志刚提出送其一辆轿车,卢志刚同意并承诺日后把相关钻探工程项目交给符某承揽。2009年10月,卢志刚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奥迪车专卖行选购了一辆价值37.19万的奥迪A6L。符某通过园艺公司朋友疼某向车行转款37.19万元付款。
2011年,海南文某公司办理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一宗115亩用地手续,拟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副总张某武(已病逝)负责办理该宗用地的相关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张某武找到卢志刚帮忙,并约定送一辆车。
2011年6月,卢志刚再次到海口市南海大道奥迪车专卖行亲自选购了一辆奥迪A4L,张某武通知公司出纳刷卡支付了购车款37.0446万元。然后,卢志刚前妻余某的弟媳吴某艳办理了提车、上牌手续,该车一直由余某的弟弟保管使用。2012年5月,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法庭上,卢志刚及其辩护人称,检方所控的文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赠送一辆奥迪A4L轿车,其实是属于借用,且登记、提车、使用者都不是卢志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属于贿赂。
对此,经检方指控及法庭调查,这辆被辩称为“借用”的车辆,实际是卢志刚女儿在接送使用。检方认为,卢志刚的相关行为,已经构成受贿。
企业老板给钱他就办事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澄迈县国土局负责实施一个开垦项目,徐某为了承揽上述工程项目找到卢志刚帮忙,卢志刚答应帮忙并交代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的负责人给予关照。在此期间,徐某先后15次给卢志刚送钱,合计569万元。
2009年,海南青某公司在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某房地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七百余亩,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为将该土地用于开发项目,这家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多次找到卢志刚帮忙。为了表示对卢志刚的帮助的感谢,该公司负责人先后分五次在海口某酒店处,送给卢志刚总共计70万欧元的现金。
另外,卢志刚涉嫌收受海南新某房地产公司股东陈某彬1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
择日宣判
全部退赃当庭悔罪
检察机关认为,卢志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区70万元,港币30万元,三辆轿车(共计价值109万余元),索贿一套别墅价值人民币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认为,卢志刚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相关刑法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志刚索贿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别墅属于犯罪未遂。
庭审过程中,卢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20宗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于主动向聂某索要别墅、收受张某“赠与”的奥迪A4L,卢志刚则当庭提出异议。
据悉,卢志刚全部退赃,并主动供认大部分犯罪事实,公诉人提示法庭注意相关情节定罪量刑。
在法庭陈述阶段,卢志刚表示深深的悔意,称对不起组织的培养,辜负了亲友和同事的期待。针对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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