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海南省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原局长卢志刚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据了解,卢志刚落马前系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机关工会主席。据检方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卢志刚在担任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工程项目承揽等过程中,多次收受姬某女等20人送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三辆轿车价值人民币109.2193万元,受贿总额达1000多万;并索贿一套价值400万人民币的别墅。记者刘江浩
2009年,海南青×公司在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某房地产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七百余亩,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为将该土地用于开发项目,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多次找到卢志刚帮忙。卢志刚将相关审批材料报给上级部门批复后,土地的使用性质由农用地变成了建设用地。接着,该公司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为感谢卢志刚,该公司负责人先后分五次在海口某酒店处,送给卢志刚总共计70万欧元的现金。
2009年至2011年期间,澄迈县国土局负责实施一个开垦项目,徐某为了承揽上述工程项目找到卢志刚帮忙,卢志刚答应帮忙并交代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的负责人给予关照。在卢志刚的关照和吩咐下,徐某先后以相关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到了4个工程项目。同时,卢志刚在徐某的工程验收和工程款结算拨付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和关照。在此期间,徐某先后15次给卢志刚送钱,合计569万元。
2008年,符某参与澄迈国土局新建办公大楼地址相关项目,2009年的某天,符某向卢志刚提出送其一辆车,卢志刚同意并承诺日后把相关的工程项目交给符某承揽,2009年10月份,卢志刚在海口南海大道奥迪专卖车行选购了一辆奥迪A6L轿车,符某通过一个公司的账户向车行转款用于支付购车款。
2011年,海南文×公司办理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的115亩用地手续,准备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为尽快办理用地手续,找到卢志刚帮忙,并约定给卢志刚送一辆汽车。2011年6月份,卢志刚在海口南海大道一家奥迪车专卖行选购了一辆奥迪A4L轿车,张某通知公司的出纳到车行刷卡支付了购车款37万余元。之后,该车一直交由卢志刚的前妻亲戚使用。
2009年至2011年期间,夏某以阳×公司和博×公司的名义分别投资开发澄迈老城开发区的两个房地产项目,在卢志刚的帮助下,夏某顺利办理了相关项目的使用权证,以及土地变更手续。在此期间,卢志刚收受夏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4万元,一辆价值34.9万余元的轿车。不仅如此,卢志刚还索贿四百万元的别墅一套。检察机关认为,卢志刚索贿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别墅属于犯罪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卢志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区70万元,港币30万元,三辆轿车(共计价值109万余元),索贿一套别墅价值人民币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认为,卢志刚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相关刑法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卢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20宗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于是否主动向聂某索要别墅、是否收受张某“赠与”的奥迪A4L,卢志刚则当庭予以否认。
对于自己的罪行,卢志刚当庭表示忏悔认罪。针对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今天是我最难忘的日子,也是我最耻辱的日子……我愿意认罪服法……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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