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在济南举行,在这场持续10个多小时之久的听证会上,聂案复查合议庭的5位法官悉数到场,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分别发表意见。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今日报道》报道,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自认是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查的先河。4月28日,备受关注的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在济南举行,在这场持续10个多小时之久的听证会上,聂案复查合议庭的5位法官悉数到场,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分别发表意见。法院邀请的15名听证人员则始终在场,并就相关问题向各方进一步了解情况。在申诉方和原办案单位代表针锋相对的意见中,聂案涉及的疑点一一显露。
疑点一:聂树斌为何成为嫌疑人?
听证会上,申诉方认为,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认、指控聂树斌实施了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或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被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或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聂树斌骑了一辆蓝色山地车,就将其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抓获。
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意见,原办案单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案发后,公安机关划定摸排重点范围,对群众反映的嫌疑人特征进行刻画,走访中了解到有人经常骑蓝色山地车到案发地附近闲逛的情况,随即安排民警布控,最终发现一名与群众反映特征相似的男青年。此人在盘查过程中神色慌张,说“我没有事,我没有杀人”等话,引起民警警觉。
疑点二:为何聂树斌未供出“一串钥匙”?
聂案卷宗显示,现场物证包括一串钥匙。这个非亲到现场不可能提供的证据成了案件最大的疑点。在聂树斌的多次口供中并没有提到过这串钥匙,然而,王书金落网后在供述作案过程时却专门提到了这串钥匙。他说:“还有一串钥匙,我觉得没有用,就没有拿,钥匙放在女的西边、自行车东边的地上”。申诉方认为,这个隐蔽性细节足以证明王书金比聂树斌更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申诉人代理律师李树亭表示,王书金关于其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实施强奸杀人犯罪的供述,特别是对案发现场遗落被害人一串钥匙这个关键的隐蔽性细节的供述,更多地指向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为王书金所为。
原办案单位代表则认为,犯罪嫌疑人强奸、杀人时精神高度紧张,可能导致对作案细节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
疑点三:5天消失的笔录去了哪里?
卷宗材料显示,聂树斌于1994年9月23日被警方抓获,然而,第一份关于聂树斌的审讯笔录出自5天之后的28日,这5天审讯的笔录为什么没有入卷?又究竟去了哪里?
办案单位代表阐述理由时说,在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很少有立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或一言不发,或胡编乱造,抗拒审讯。办案民警必须对嫌疑人供述情况的真伪,结合外围调查取证进行核实。
李树亭律师接着表示,还有聂开始供认强奸杀人,但当时具体情节没讲清。为什么案发现场情况要侦查人员和聂树斌核对?又是哪些具体情节没讲清需要核对?另外,据聂母张某某女士亲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某曾经对聂母张某某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时,聂树斌一直哭。张某某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某某接着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再次,证人纪某某证实聂树斌遭受了刑讯逼供,且《讯问笔录》是公安人员写好后让聂树斌签字的。
原办案单位代表指出,自2005年复查工作开展以来,始终没找到此阶段其他讯问笔录材料。
疑点四: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申诉方发表意见时认为:消失的笔录可以想象当时或存在刑讯逼供,而且聂案中许多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原办案单位代表表示,聂树斌母亲一直申诉坚持称“听张某某说第一次没供,是因为打他才供的。”前面已经讲了律师张某某对这一点是否认的,刚才已经展示了律师张某某的调查笔录。
经过必要核实,我们发现纪某某的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明显不符,其所述内容不实。
聂树斌、纪某某分押于不同监室。纪某某证其一直在105室,管教干警是杨某某。此情节经过核实,得到杨某某的证实。省检察院调查组2005年提取的石家庄市看守所原始记录显示,聂树斌1994年10月1日入所,1995年4月27日离所被执行死刑,一直在102监室。管教干警是白某某。白某某也证实聂树斌在102室羁押情况。这说明,二人没有挨着睡,更不可能经常聊天。
原办案单位代表指出: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聂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围绕聂案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询问了聂案辩护律师、聂母、看守所管教干警、办案人员等多人。得出的结论是: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疑点五:“新华西路”还是“石获南路”?
案卷显示,案发地为石家庄市新华西路附近,就这一路名,双方都阐述了自己的调查结论,申诉方认为一些重要法律文书有变造嫌疑。形成于1994年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新华西路一名只存在于2001年之后,而原办案单位则指明,这是民间的惯常说法,那么,到底案发地的地名是新华西路还是石获南路呢?
李树亭律师表示,经调查了解到:西二环往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则称为“石获南路”,且至今仍未变更。而且,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在2005年3月24日,由王书金指认其在石家庄市实施强奸杀人地点的《辨认笔录》,所附现场平面图中,与孔寨村南北土路相接的公路,也是标注“石获公路”,而非“新华西路”或“新华路”。
原办案单位代表指出,经调查,“石获南路”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所在单位1990年迁至现“石获南路”,其工商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
原办案单位代表指出,该案案发现场即位于石家庄市原郊区孔寨村西北石获南路以南玉米地内。经调查,该路段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且该路段两侧部分机关单位对外登记地址为新华西路。
疑点六:聂树斌到底何时被执行死刑?
法律文书显示聂树斌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而卷宗中却出现了一份1995年5月13日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这份出现在执行死刑日期之后的上述状也成了双方关注的重要疑点。申诉方认为,不仅这份上述状,而且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照片,更能反映出问题。
李树亭律师表示,根据执行照片看,他是跪在雪地、穿着羽绒服,执行人员穿着厚的冬装。对此自己感到很震惊,文书写是4月27日被执行。
原办案单位代表发表意见时说,案卷中有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有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上有聂树斌本人手印。石家庄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当天的值班报告也记载,聂树斌当天被执行死刑。死刑执行现场是石家庄市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条河里有沙地,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不是着冬装。至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5月13日,很明显这是他的笔误。
原办案单位代表继续表示,关于代理律师提出的聂树斌“上诉状的时间”问题。聂树斌的上诉状落款时间为5月13日,很明显这是被告人的笔误。当时审判人员在二审审理本案时,已经注意到此问题,刚才出示的二审提审笔录中有明确的记载。4月20日提审聂树斌时,专门进行了核查。这么一个简单的笔误问题,陈光武律师提出“笔误不是唯一的解释,不排除有其他情况”,李树亭律师提出“如果书写错误,合议庭应当及时纠正,除非没有阅看”,试问,审判人员能修改被告人的上诉状吗?若修改了,又成了“上诉状造假”,不能故弄玄虚误导公众。这个问题十分清楚,就是被告人的笔误问题。
疑点七:王书金是否真凶?
“一案两凶”是人们关注聂树斌案的重要原因,1995年,聂树斌因被认定为该案的真凶被执行死刑,可是10年后的2005年,落网的王书金却坚称自己才是真凶,又一个十年过去了,到底谁是真凶?依然是萦绕在人们心头最大的疑问。申诉方表示王书金多次供述其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并先后带领侦查人员指认其作案现场,现场与聂案为同一块玉米地,且该处只发生过一起强奸杀人案件,应认定聂案出现了新的证据。王书金关于其强奸杀人犯罪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被害人长相穿着、抛埋衣物地点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李树亭律师表示,王书金供述其作案前那段时间常下雨,还打雷,雷声很大。作案当天天气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也很闷热,没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王书金供述的作案前后的天气情况,也与案发地当时的气象资料吻合。
除了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申诉人罗列了数项证据,证明王书金才是真凶的事实,尤其是王书金供述出了关键的细节和隐蔽性细节,申诉人认为这些细节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
李树亭律师称,王书金供述出了案发现场被害人遗落的钥匙,并准确供述出了抛埋受害人衣物地点有水井和水池,还先后带领广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和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人员进行指认。而且,王书金准确供述了水井和水池的存在与填埋时间。
原办案单位代表专门就谁是真凶的问题对聂树斌和王书金供述的差异性细节进行了八项比较,他们认为聂树斌供述与康某某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及指认作案现场、辨认被害人物品等相吻合。王书金对作案具体时间、被害人行走路线方向、被害人衣着、被害人身高、杀人手段、尸体衣物、作案场地,特别是尸体颈部花衬衣等关键情节的供述,与康某某被害案的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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