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存款人交保费,低费率起步,实现及时偿付
对于老百姓而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运行也有不少很关心的问题。
储户需不需要交费?
答案是,不需要。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其中的风险差别费率,通俗地讲,就是指对风险较高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较高的费率,反之收取较低的费率。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强化对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审慎经营,健康发展。
并且,费率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对银行财务影响多大?
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平均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左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对投保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根据对全国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测算,保费支出占税前利润的比例不足1%。
我国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市场竞争将限制它们将经营成本转嫁给金融消费者。银行不会单纯因为缴纳一点点保费就提高贷款利率、增加收费项目,金融消费者也可以“货比三家”,选择服务最好、价格最优的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吗?
银行缴纳的保费全部纳入依法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进行了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运用方式仅限于存放央行、购买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等。
存款人得到偿付及时吗?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按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向储户足额偿付存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时,既可以直接偿付,也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偿付、支持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问题投保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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