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坚决制止优质资源低水平开发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我省经济平稳运行,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我省房地产业要走精品特色之路,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发展,增加高端经营性房地产比重,逐步降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比例,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构筑以经营性地产为主导,居住、商业和办公地产协调发展的多元化产品体系;积极引导房地产与旅游、医疗、健康、教育、商业、文化等产业相融合、跨界发展。
《意见》强调,要科学把握房地产发展的时序与节奏,坚决制止优质资源的低水平、低品质开发,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避免稀缺土地资源低价贱卖,严格按规划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及房地产开发的限建区和禁建区,严格控制中部核心生态保护区等区域房地产开发。
《意见》要求合理调整住房困难和收入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通道,加快库存消化。鼓励按照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合适的新建商品住房、司法拍卖住房或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房源,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管理。鼓励实施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同时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房源用于出租。
《意见》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在我省购房置业。放宽急需紧缺人才的落户条件。有序放宽本省户籍居民到海口、三亚市的落户条件。
《意见》加大了金融及公积金对购房的支持力度。除购买度假别墅外,各商业银行对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申请贷款,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在外省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在海南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等资料,向我省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并积极发展购房组合贷款业务,并由经办银行给予借款职工利率优惠。
《意见》还强调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县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时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制度,继续加快解决商品房办证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并引入“黑名单”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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