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广州市黄浦区原副区长温旭春因受贿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制晚报》记者从中发现了一起“案中案”:一林姓商人拿下了可以净赚1000多万元的项目,为了表示感谢,该人拿出100万元,找人托关系为温旭春“跑官”。
最终,官没跑下来,其中的50万中间人还不想退了。
副区长郁闷 上面没领导关照
2003年,建筑商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温旭春。之后,为了和温旭春搞好关系,请他给予关照,林某先后在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中秋节和2014年春节共送给他2.5万元,温旭春也关照了其几个项目。
“2011年12月,在温旭春的关照下,我承揽了黄埔区南岗污水系统——南岗河、沙涌、沙步涌流域污水收集工程施工II标工程,可以赚1000多万元。我很感谢温旭春,曾直接送钱给他,但他不肯收,我就一直想找其他机会来感谢他。”林某说。
林某说,2011年的一天,他和温旭春等人喝茶,温旭春说很郁闷,在黄埔区当了副区长这么多年,一直没机会进步,主要是上面没什么领导关照。林某当场表示,将来如果“找关系”需要钱,“我来处理”。
中间人撮合 100万并未送出去
林某供述,2012年7月,他在饭局上通过堂兄认识了张某,张说他在中央组织部有关系。之后,林某通过堂兄问张某能否帮温旭春“进步”,张表示愿意帮忙。
随后,林某将此事告知温旭春,温表示可以试试。
大约两个月后,张某说国庆后带温旭春去北京与中组部的一位主任见面,温旭春同意了。
按照张某的说法,林某问,要给张主任准备什么见面礼,他说准备15万美元表示心意就可以,林某说换美元麻烦,干脆准备100万元人民币当见面礼。
林某的堂兄说,2012年10月11日,林某找其借钱,当天他就帮他给张某的账户里打了100万元。
中组部一位主任作证称,2012年10月的一天,张某来电称,他和温旭春已到了北京,希望晚上见一面。
张某作证说,当晚见面过程中,他趁温旭春暂时离开时,问中组部的主任能不能帮忙。
张某送这位中组部领导回去的路上,对方让他不要搀和这些事。对方觉得,“用这种方式来求升迁是不对的。”
张某最终放弃了送钱给中组部领导的打算。
50万不退 被中间人挪用他处
张某表示,回到酒店后,他对温旭春说领导对他印象不错,要回去了解下情况再做安排。又说如果这边帮不了忙,他还认识另外一个领导。
温旭春信了张某的话,回到广州,抱着希望等待。
苦等了几个月,事情没有任何进展,林某与温旭春感觉张某不靠谱。林某找张某,要求退钱,“张某找各种理由推托”。
而据张某的供述,因为生意不好,他早就把这10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了。
林某说,到了2013年底,张某说他只能退50万元,其余的钱他之前尽力帮我们跑关系也花了不少钱,意思就是不想退了。同年12月,他收到张某退回的50万元。
“跑官”费用 没算成受贿金额
受审时,温旭春提出检方指控的林某为其支付的50万元不应列为犯罪。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温旭春的意见。法院认为,温旭春并未经手涉案款项,该款只由林某支付给张某,林某原本意图行贿的对象也未收取该款。
同时,该笔款项原本是100万元,最终林某向张某要回50万元后并未交给温旭春而是自己收回,可见,温旭春并未实际控制该款,不应认定为其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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