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海口市公路管理站原站长欧正受贿17.2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欧正不服,上诉称给他送钱的8位老板是因为欧正以其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方面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为他们进行指导性的帮助所支付的报酬,属于正常的劳务收入。对此,终审的海口中院怎么看呢?
受贿17.2万元
一审被判处10年
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欧正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及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书记、站长,在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和拨付款等方面拥有“话语权”。因此,每年的春节、中秋等佳节来临,总有老板给欧正送“红包”(现金)及购物卡。
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查明,欧正收受陈某等8人的贿赂款16万元现金及价值12000元的购物卡。
龙华法院认为,欧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欧正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等行为,该院以受贿罪判处欧正有期徒刑10年。
上诉称所受钱财
为“劳务收入”被驳回
宣判后,欧正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欧正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欧正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从来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陈某某等8人向欧正支付钱款,是因为欧正以其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方面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为他们进行指导性的帮助,他们为此支付报酬,属于正当的劳务收入。欧正没有利用站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们在工程项目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对于欧正一方的辩称,海口中院审理认为,经审查,欧正作为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及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书记、站长,在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和拨付等方面具有职务便利,而陈某某等8人的证言均证明他们在承建农村公路时,为感谢欧正在承建工程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向欧正行贿。相关的证言及供述足以认定欧正受贿的事实,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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