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程职业学院马某某因“散伙饭”回寝室途中,与人发生口角,便邀约3名好友冲到学校宿舍楼一寝室打伤陶某某等,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昆明安宁市人民法院14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处马某某等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1992年出生的马某某在2014年9月15日凌晨零时许,因与人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邀约杜某、陈某某、李某某冲入云南工程职业学院1幢宿舍楼1114号宿舍内,随意殴打被害人陶某某、李某等人。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和李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马某某表示,当时,因他们马上要外出实习,全班举行聚餐活动。聚餐活动上,他们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他回到校园内与人发生口角,气愤不过,遂打电话给杜某,邀约另外两人去找人理论。他4人便来到陶某某、李某宿舍,将在床上和看电影的二人殴打了一顿,随即回寝室或者去酒店睡觉。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4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相应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4人在事件发生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或自首,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当庭对马某某4人作出一审判决: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月,缓刑1年;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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