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少女毁容案”民事赔偿案今年2月初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受害女孩周岩起诉要求致其毁容的陶汝坤及其父母赔偿经济损失360余万元。5月15日上午,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陶汝坤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1726273.7元。
因伤情鉴定民事赔偿拖了3年
2011年9月17日,因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当晚6点,陶汝坤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岩家中,在周岩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趁周岩不备,陶汝坤将油浇到周岩头上并点燃。后经医院7天抢救治疗,周岩才脱离生命危险,但其头面部、颈部、胸部、手和胳膊严重烧伤,整体烧伤面积超过30%。
后经法医鉴定,周岩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而周岩的伤残等级,也被综合评定为五级。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陶汝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1个月。3年之间,由于伤情鉴定等多种原因,该案民事赔偿一直未开庭审理。
实施伤害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2年7月,周岩及其监护人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5年初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的赔偿金额由1168574.48元变更为3676513.12元,伤情鉴定不变。申请书显示,赔偿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项目。
法院审理认为,周岩的损害后果与陶汝坤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周岩及其家人并无过错,故陶汝坤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显示,陶汝坤应赔偿周岩因烧伤产生的医疗费549211.2元,这其中包括已产生的治疗费用和截止到2016年1月31日北京伊美尔医院完成《医疗证明》所列的手术项目后所需的医疗费,以及康复费194400元、护理费12947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等,共计1726273.7元。扣除陶汝坤及其监护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10000元,尚余1716273.7元。由于陶汝坤在本次诉讼中已满18周岁,其名下有房产,故陶汝坤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原监护人连带赔偿。同时驳回原告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家表示对赔偿金额并不满意
对于此次法院判处的赔偿金额,在场的周岩家人表示并不满意。周岩母亲认为女儿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遭受极大痛苦,此次判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低。此外,由于被告方宣判当日未出庭,周岩家人对于对方的态度表示失望,未明确表示是否会上诉。
据介绍,2012年3月至今,周岩已经接受了3次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周岩身体构成两处5级伤残、一处8级伤残、两处9级伤残。周岩从2012年3月开始到北京的整形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已经接受了10多次手术,对身体上疤痕进行修复,治疗方案要到2016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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