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昨天(1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陈先生起诉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的行政诉讼,陈先生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公安局为他的双胞胎儿子办理入户登记。
陈先生的这对双胞胎儿子已经四周岁多了,还是“黑户”,户籍登记部门要求陈先生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而计生部门又非要他的妻子结扎后才给开具相关证明。为双胞胎儿子奔波上户四年没有结果,陈先生终于决定打官司。
陈先生家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2011年5月3日,喜得一对双胞胎儿子,这是他们在取得准生证后生育的第一胎,完全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三个月后,夫妻俩去镇公安分局为两个小孩办理入户登记。
陈先生:我去公安上(户口),然后公安要我提供一份计生证明,然后我到我们镇的计生办去办理计生证明,然后他跟我说,根据计生条例,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只要是生了两个小孩的都要结扎,他们要强制我结扎,才会给我开具去公安上户口的证明。
陈先生觉得开证明和做节育手术是两码事,不同意。
陈先生:这个结扎是手术,凡是手术很顶就伴随着风险,这肯定是我不想做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我觉得这个政策是很没道理的,我都没违法,你一早就假定我会去违法,不符合逻辑的,对不对?
夫妻俩随后为双胞胎儿子入户的问题开始与两个部门交涉。
陈先生:到镇计生办至少四次,到公安至少三次。
一晃快四年时间过去了,今年1月,陈先生到东莞市卫计局上访,收到回复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具体情况请咨询所在镇街计生部门。”
陈先生:那我应该有权利去选呢,然后他答复我说,是在计生部门指导下的选,在他们指导下就是强迫喽。
5月18日,陈先生到东莞第一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
陈先生:孩子都三岁多快四岁了,快上小学了,所以我看法院能不能在法律上帮我解决问题。
陈先生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未为原告两个儿子办理入户登记违法;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办理。代理律师李国光分析,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李国光:这个出生登记是没有前置条件的,你出生了,就应该进行登记,如果说他超生、或者违法生育,他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那是另外的一层法律关系。
除了《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2003年颁布的《印发关于切实解决出生小孩入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就提出:“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即可予以办理。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擅自订立限制新生婴儿落户的规定”。但是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即使同样在东莞,常平镇、望牛墩镇入户无需强制节育,而陈先生所在的中堂镇必须要做。
李国光:焦点是说计生部门的工作的确难做,公安机关有配合的义务,干部的考核是跟计生挂钩的,所以目前的不成文作法都是这样,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
陈先生的诉讼已经被法院受理了,具体的情况还要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柳华文长期研究儿童户籍登记制度,他的观点是:
柳华文:在全国类似的案子还是不少的,的确,出生登记、户口登记,在过去我们主要把它当作行政管理的一个手段,但是现在大家都认为,它不仅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法,更重要它还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个儿童只有被正式登记了,才在法律上获得正式的身份,由此可以获得相关的福利,或者是国家法律的保护。出生登记作为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应该得到各方面的保障。在有些地方,把计划生育的措施跟儿童出生登记进行挂钩,这是不妥的,这样的一些规定应该得到修改。
新闻链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第二十四条 原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原标题:双胞胎出生四年仍是“黑户” 公安局:想上户 先结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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