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方总结梁龙卫的犯罪特点,包括:见“财”就收,逢“人”就要,遇“毛”就拔,见“利”忘义,等等。
2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披露了近期查办的一起“小官大贪”案件。江苏睢宁县教育局原局长梁龙卫,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合计人民币891万余元;并借该局订购服装之机,侵吞某服装店退回的预付款10万元。2015年3月31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梁龙卫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财产303万元。
梁龙卫,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睢宁人,大学文化。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2001年至2014年3月,梁龙卫在担任睢宁县民政局副局长、双沟镇党委书记、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合计人民币891万余元,并为相关人员在承揽工程及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
梁龙卫还与其妻施小红共谋,利用梁龙卫担任睢宁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多名教育系统职工贿赂,合计人民币25.5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新祥介绍说,梁龙卫见“财”就收,涉案款物数额巨大。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包括现金、购物卡、房屋、汽车、玉器、家具、字画、烟酒等,基本“来者不拒”。
此外,梁龙卫逢“人”就要,涉案人员众多。涉案人员多,窝案、串案和案中案是梁龙卫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一大特点。梁龙卫案件共涉及证人400余人,因梁龙卫案件被立案查处的有7人,这些涉案人员大多是教育局领导干部,也有教育局普通职工、学校老师、教辅用材供应商、教育工程建筑商等等。
据了解,梁龙卫原来也是一名优秀的干部,30年的工作生涯历经军队服役、县委办办事员、乡镇和教育局领导,有能力、能办事、善办事,以拿人钱财为人办事为模式,隐蔽很深。梁龙卫分别在工程承揽、教师招考、教干提拔、工作调动、调整工作岗位、装修乔迁、采购器材物品、评先晋级、扩室增人、分配拨付专项资金、校庆创星级、推销杂志物品、卖校服纯净水文化用品、逢年过节等几十个方面收受贿赂。
张新祥表示,梁龙卫任教育局局长七年来,不把心思放在教育事业上,反而任人唯钱,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作,每个位置待价而沽,致使教职员工为了要位置、保位置、挪位置,挖空心思,用钱财投其所好,满足其贪欲,使教育事业深受其害。
张新祥分析其犯罪原因称,梁龙卫在收受财物的过程中犯罪心理具有典型性。面对诱惑,起初其也是坚决抵制,但是在各种利益长期诱惑下,心理防线逐步瓦解,从收第一笔的担心害怕到最后来者不拒,大肆敛财,把自己推进犯罪的深渊。“归根结底,还是其内心贪念在作祟。面对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不良影响,党员干部的操守和品质逐步抛于脑后,一味过度追求奢靡享受。”
此外,梁龙卫法制观念淡薄。其在被立案查处后,仍然认为为了处好关系逢年过节收受他人所送钱物,是“正常现象”,不是什么问题,殊不知这是违法犯罪行为。
梁龙卫在悔过书中写到:“有些人打着友情的幌子,透过表面虚伪的面孔,可以看到他们肮脏的内心和获利的本质。交友不当害了我,我成就了他们的今天,他们也让我走到了今天,葬送了明天。”面对身边人的吹捧,他逐渐看不清自己,迷失自我,走入歧途。
从客观方面来看,睢宁县教育部门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措施,但在实际落实中却大打折扣,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么成为虚无,要么沦为走过场,使良好的监管制度形同虚设。
张新祥表示,行受贿等犯罪的出现,究其原因在于管理松散、监督不力、程序不严等制度漏洞上。如睢宁县教育系统实行校长组阁制,表面上是制度创新,由集体共同决策,但是该制度在实际落实中还是由一把手说了算,最终成为梁龙卫谋取私利的工具。
张新祥说,梁龙卫利用掌握全县教育资源的职权优势,在教育资源分配、人员调动方面大做文章,谋取私利,严重打破该县城乡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损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质量。梁龙卫多次收贿,并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导致该县教育系统个别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甚至不合格。此案也带出了该县中小学教师升职调动暗箱操作等问题,正是睢宁教育系统这少数“蛀虫”,对睢宁教育系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
平均三天就受贿一次
据《新华日报》报道,案件侦查终结后,检方查明被告人梁龙卫夫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涉及时间跨度长、受贿笔数多,仅梁龙卫在任教育局局长7年间就收受贿赂860余笔,平均算下来每三天就受贿一次,平均一次1万元,涉及行贿人员1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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