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期待已久的内地香港基金互认终于落地,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再进一步。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香港和内地市场基金互认的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
在业内看来,“两地基金互认”本质上是进一步扩宽和开辟了销售渠道,将积极引导两地证券市场增量资金的入市,对A股、H股证券市场均形成中长期利好。
A股蓝筹成长或都受益
所谓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业内普遍认为,在全球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投资管理和跨境基金销售活动日趋活跃,内地与香港在金融产品及服务方面的合作不断深化,有必要建立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的平台,促进两地基金市场的共同发展。近年来,在内地与香港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背景下,两地监管机构已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这为互认框架下双方进一步增进互信与深入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事实上,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推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条件已经具备。“沪港通试点以来,一直保持平稳运行态势,为基金互认的推出实施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基金互认是场外市场 的互通互联,每一只互认基金需经法定程序后才能实现跨境销售,两地监管机构关于 通过基金互认实现两地市场互利共赢的出发点一致,并就稳步均衡推进互认基金准入工作以确保资金流出入保持基本均衡达成共识。根据现有制度安排,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2日表示。
有分析认为,“内地香港基金互认”最早于2012年开始讨论,次年达成初步协议,之后由于监管层致力于“沪港通”等其他项目,时间上有所推迟,这次基金互认启动,表明证监会今年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仍是“进一步开放中国资本市场,开源引水”。
在业内看来,“两地基金互认”本质上是进一步扩宽和开辟了销售渠道,将积极引导两地证券市场增量资金的入市,对A股、H股证券市场均形成中长期利好。此外,基金互认业务的推出,若从对业绩的提升角度来看,必将中长期利好金融服务类的板块,如券商、保险、银行等;若从增量资金入市的情况来看,倾向于蓝筹成长均将受益。
百只左右港基可供选择
根据《暂行规定》,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的互认标准是一致的。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将按照循序渐进、平等互利、可测可控、便利业界的原则,主要引入对方市场主流成熟品种。
以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为例,香港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首先,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其次,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再次,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最后,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最后,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两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与之相对应的,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根据证监会初步测算,符合上述互认标准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4年底),内地基金有85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5年一季度末)。
在互认基金的监管方面,两地监管机构已对互认基金的监管原则达成共识,具体包括: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遵守原注册地法规要求,在对方市场的销售行为需遵守客地法规,销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以原注册地法规为主,但在对方市场销售过程中需根据客地法规要求进行适当补充。
就香港互认基金如何在内地公开销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产品注册等事项。互认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托管资格,即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是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代理人应当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协议,代为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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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互认投资额度设定为进出各30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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