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如果她不骗我弟弟,我也不会强奸她”。被告人龙大在陈述他涉嫌强奸罪的原因时称。25日,因龙大在收到判决时便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且其上诉期内也未提出上诉,彝良法院以被告人龙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起哥哥强奸弟弟女“微友”的案件将移送监狱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龙大之弟龙二通过微信“摇一摇”与被害人余某认识,通过聊天,“感情”进一步深入,龙二将余某视为女朋友。
2015年1月,余某要到彝良接从四川来的男朋友杨某某,便谎称要去昭通与龙二“约”,但没有车。见好事上门,在昭通的龙二遂打电话给在彝良的兄长龙大,让龙大去余某家接她。
虽然天色已晚,但龙大心想“弟弟婚事是大事”,还是与朋友黄某骑摩托将余某接到彝良县城。夜深了,龙大便在县城为余某开房休息。三人在房间中一起聊天,黄某因有事便提前离开,留下龙大和余某。聊天中余某告诉龙大,她已有男朋友,答应龙二到昭通“约”,只是想让龙二找车去接她到彝良陪男友。龙大得知真相,认为余某欺骗了弟弟龙二感情,气愤至极,对余某进行威胁、殴打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余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余某放弃提起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大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余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庭审中,龙大如实公诉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余某自行放弃提起民事诉讼,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如今,微信已成为最大的社交平台,虽便捷有利,但却暗存各种未知是结果,因微信引发的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法官提醒,微信“约会”有风险,赴约须谨慎。(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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