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7月30日召开的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悉,提起二次审议的《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规定》通过表决,《规定》提出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该《规定》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
《规定》所指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规定》提出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如果有损害,按照相应的级别采取如下处罚措施:砍伐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剥损树皮、动土伤根损害名木或者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剥损树皮、动土伤根损害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死亡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砍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严惩
《规定》还提出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擅自移植;剥损树皮、动土伤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其它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另外,《规定》明确对于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敷设管线、架设电线、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废渣废水等有害物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市需采取避让保护
《规定》还明确了对可能影响到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提出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如果未经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注销而擅自处理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中也涉及到了对古树名木保护行为的监督办法: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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