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6日开庭审理原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梁景理等人贪污、受贿案。梁景理、朱传宾等七名被告人和两家被告单位,被公诉机关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等罪名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梁景理与李某共谋,让李某与所谓“北京公司”合作在香港设立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美国采购焦煤后转售给柳钢集团下属公司。其后,梁景理指使自己的儿媳宋某化名“何宁”,以“北京公司人员”身份与李某联系,与李某赴香港成立茂雅公司。2012年至2013年间,李某以茂雅公司名义先后在美国订购共14船焦煤转售给柳钢公司,经核算,茂雅公司已完成的共13船转售焦煤业务可获税后纯利润共计1085.3万美元,按事前约定应分给宋某的利润为542.6万美元,李某承诺交给梁景理的“柳钢老干部出国费用”按比例核算应为113.9万美元。
自2006年起,柳钢集团有众多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入股柳钢集团关联企业分红获利。2008年8月,因国资委有文件要求国企职工不得入股关联企业,柳钢集团要求职工全部退股,而梁景理私下决定朱传宾、林春英等35名干部职工以家属等名义继续持股分红。2011年8月审计署进驻柳钢集团审计后,梁景理怕问题暴露,让上述人员将所获分红款退还给职工持股会,并承诺另想办法补偿。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梁景理在审核柳钢集团各部门提交的工程奖励、年薪发放名单表时,指使朱传宾、林春英以工程奖励、年薪名义从柳钢集团套取公款共计563.5万元人民币分发给上述35名相关人员。
2009年8月,梁景理指使朱传宾等人从职工持股会挪用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炒股,致使职工持股会无足够资金缴纳税费。2010年4月,梁景理指使朱传宾等人从柳钢下属集体企业柳州古亭山程顺工贸有限公司挪用公款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职工持股会缴纳税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景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款项,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公款归个人使用,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人犯数罪,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六名被告人、两被告单位分别以其所犯罪责追究相对应刑事责任。
鉴于案情重大,庭审预计两天时间,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1954年出生的梁景理,18岁进入柳钢集团工作。从柳钢集团公司中板分厂副厂长成长为集团公司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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