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28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史瑞丽)27日上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新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此外,还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标志、宣传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如有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区、林场、农场等,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提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为本省森林防火宣传月。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新增:“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跨越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未按照批准规定野外用火的;森林高火险期内销售或者燃放孔明灯的;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有以上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国土部:农村征地补偿条例尚需论证 未报国务院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