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拍裸照引争议 摄影师:没影响他人”追踪
近日,有摄影师在故宫博物院拍摄裸体照片的消息经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昨日,故宫博物院发表声明称事先对此事并不知情,工作人员曾在事发时进行过制止。而作为裸照另一取景地的明十三陵庆陵,工作人员昨日也表示对裸照拍摄不知情。
工作人员曾在拍摄时进行制止
昨日,针对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的“故宫拍裸照”事件,故宫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已发现了不雅照微博,“起初该微博关注度不高”,该负责人表示,为了避免助长炒作,未立即予以回应,而向有关部门报告了相关情况。
当此事受到广泛关注之后,故宫方面经核实并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拍照人员是在开放时间购票入院。监控显示5月17日8时30分,有四名观众抢在其他观众之前从午门西侧门洞跑进故宫,其中微博中拍照女子外穿灰色长衫。当日8时50分,故宫博物院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此四人在太和殿三台西侧进行不当拍摄,并对其行为进行制止。
故宫回应称事先并不知情
对于此次拍摄裸体照片事件,故宫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为突发事件,故宫博物院事先并不知情。
该负责人表示,在故宫内拍摄裸照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还严重影响故宫博物院应有的文化氛围,更是对文物本身和文化遗产尊严的破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此前,故宫相关负责人在“吐槽”黑导游、游商、游客猛增等难题时,曾表示由于缺乏执法权,故宫院内保安人员只能对不良行为进行劝阻,使得红墙内的不文明行为管理难以收到实效。该负责人昨日强调,院方将会同警方对不文明行为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打击。
面对发酵的舆论,当事摄影师王动昨日在微博上回应称“放弃这里,各位再见,六一愉快。”
据了解,目前警方对摄影师暂未有相关追责行动。
律师说法
是否追责要看拍摄动机
在故宫内拍摄裸照,到底应不应该对拍摄者进行追责?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是从其前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中“其他流氓活动”转化而来。
刘昌松说,因此,“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同“猥亵他人”规定在一条之中,因其具有同质性,应当是基于一种变态性满足的流氓动机所为的行为,此乃立法的本意。因此,王动的行为是否应该进行治安处罚,应考查其行为是基于为人体艺术还是为满足不健康心理需求之心理动因。
【延伸阅读】
摄影师故宫拍裸照引争议 被批亵渎文化
近日,一组在故宫博物院拍摄的裸体照片在网络流传。一位年轻的女模特全身赤裸,立在洁白的殿阶下摆出种种造型。其中一张照片中女模特骑坐在螭首上。
这组网络热传的照片,引起了巨大争议。照片最早由微博名为“WANIMAL”的博主发布,5月17日,他发布了标签为“我在故宫博物院”和“我在庆陵(明十三陵)”等多张照片。
故宫裸照拍摄者发采访截屏 吐槽媒体断章取义
有网友认为在故宫拍裸照很不雅,"伤风败俗","把自我当个性",也有网友认为照片很有艺术价值。对此,摄影师王动拒绝了各大媒体的采访,在个人微博上对公众进行了回应,并贴出了媒体的采访记录截图。
他表示,自己的创作在国外专业领域发表,并没有影响任何人,也无意冒犯,对于某些媒体的言论他表示十分不满。
"文章是从我个人专访里拼凑出来的,断章取义,博取眼球。"
搜狐文化记者发现,虽然王动没有接受媒体的采访,但在他的网络图片集里,贴着一篇"随易"的专访,似乎更能解释他的创作心路。
他在lofter上只发人体照片,但还有更多其他类型的照片在微信公共平台里。里面有些照片拍得很随意,有些小清新。
他在对话中谈到,"我中文名叫王动,实际上就是个拆分组合,W+ANIMAL=WANIMAL"。他承认自己借鉴了人类学方法拍姑娘,有一套人类学的三部曲丛书:《裸猿》、《人类动物园》和《亲密行为》,从人类的动物性来探讨人类的社会行为。“所有遮盖物都是后加的,最自然的状态就是没有遮挡,遮挡是为了御寒,为了强调,为了装饰,为了说明。把这些都拿掉才回归质朴。外加的服装没有自然界配套设计出来的躯干好看。纯粹的事物总归是容易打动人的……
故宫斥“人体艺术照”: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德
经核实并调取监控录像显示,5月17日8时30分,四名观众抢在其他观众之前从午门西侧门洞跑进故宫(其中女子外穿灰色长衫),8时50分,故宫博物院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此四人在太和殿三台西侧进行不当拍摄,并对其行为进行制止。
可以明确的是:一、拍照人员是在开放时间购票入院。二、此事为突发事件,事先故宫博物院并不知情。三、“WANIMAL”微博显示这次拍摄是有计划、有准备的,5月13日经过事先踩点。
故宫博物院的文化身份极为特殊,既是世界文化遗产,又是世界著名博物馆,每年接待上千万来自世界各地的观众。在世界文化遗产地,公开进行如此摄影行为,特别是坐在文物建筑螭首上进行拍照,不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严重影响了故宫博物院应有文化氛围,更是对文物本身和文化遗产尊严的破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女子在故宫拍裸照算不算艺术?
就一般情况而言,在公共场合里拍摄裸照,很明显有伤社会风化、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会遭到很多人的谴责。但凡事总有特殊情况,若是拍摄裸照的目的是为了“艺术创作”,而拍摄者换成了摄影师,是否我们仍可以以“艺术创作”的借口而放其通行?其实,在决定放其通行前,我们首先应该判断“摄影师在故宫给女模特拍裸照”的行为算不算艺术创作?若算的话,当然也该予以包容的态度,若不算,当然也就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艺术往往有很多种形式,人体艺术就是其中之一。所谓人体艺术就是将人体的美以艺术形式表现出来。比如:雕像《断臂的维纳斯》、《大卫》,这些人体艺术大多都是以人的赤身躶体来展现人体特殊的美。人体艺术自文艺复兴时期开始兴起,时至今日依旧是很多艺术家所钟爱的描绘题材。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越来越开放,城市雕像里都有类似的人体艺术雕像,这些雕像不仅没有遭到人们的唾弃,反而逐渐被更多的人所接受,甚至有很多人愿意从事人体艺术的相关行业。摄影师让女模特赤身躶体在故宫拍照,其目的也是想创作出更好的作品。摄影师追求艺术创作并没有错,错在追求艺术的方法不恰当。
若是追求艺术创作的方法不恰当,自然艺术家的艺术作品也就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反而会违背社会的道德规范。其实,追求艺术创作的过程和遵守道德规范两者并不冲突,但也不能本末倒置。摄影师凯文·卡特拍摄的的《秃鹫与孩子》的照片,就引起了一场人道主义的批判。因为摄影师首先是人,其次他的角色才是摄影师,既然首先是人,那么他看到男孩快饿死甚至成为秃鹫的盘中餐时,首先应该施以援助而不是进行拍摄。同理,为女模特拍裸照的摄影师也是如此,应该明白自己首先是人,就要遵守作为人的道德和行为规范,而不是只关心自己的艺术创作而忽视自己的责任、不顾他人感受……
故宫裸照门如何追责
即使是出于艺术创作的目的,在故宫大尺度拍摄裸照也并不妥当。相关行为与故宫庄严肃穆的整体基调并不相符,有损于故宫景点定位与声誉,更重要的是,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共秩序。须指出,是否破坏公共秩序,不以当时周边有没有人,有多少人为标准,公共秩序也包括潜在的秩序被破坏的危险,而周边是否有人、是否有很多人,则只是判断这种破坏是否严重的依据。
然而,对于是否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笔者以为还须审慎而为。相关行为涉嫌双重违法。一是在公共场所拍摄裸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在另一面也意味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必须具备情节恶劣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需要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
我们不妨从两个维度去理解“情节恶劣”。标准之一在于是否引发了众人围观,阻碍了交通,严重破坏了当时场景的现场秩序。其二,须注意的是,相关禁止性规定和“猥亵他人”是连在一起的,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整体解读。如果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是为了满足不端的性刺激,如一些不法分子在地铁等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给他人造成视觉上的性侵犯与猥亵,这就将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模特的裸露行为在当场并没有造成客观上的公共秩序混乱,并且并没有做出那些不雅的“挑逗”行为,则并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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