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称自己从好友程先生处花140万元购买的冯其庸字画都是赝品,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由程先生返款并一审胜诉。因程先生上诉,此案昨天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刘女士和程先生昨天都没有亲自出庭,均委托代理律师。
刘女士诉称,她和程先生是相识多年的朋友。程先生是书画家,曾教她的女儿画画。2011年11月3日,程先生致电她,称其得到一批冯其庸的字画,非常好,绝对是真迹,可以转让给她。经程先生不断游说,她同意买下这批字画。2011年12月,她分两次汇款共计140万元给程先生,购买程先生所称的冯其庸书法真迹,共计44幅书画作品。
刘女士说,2012年6月29日,她携字画找到冯其庸,请其鉴定。冯其庸仔细鉴定后确认字画均系伪造,无一真迹。她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字画买卖合同,程先生向她返款14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程先生辩称,刘女士要投资字画,他以朋友的身份向其推荐字画,并完成了交易,不能撤销。冯其庸不具有鉴定资格,其意见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且字画买卖有风险,不同意刘女士的诉求。
一审期间,经刘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对涉案44幅书画作品是否为冯其庸本人书、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载明:涉案44套书法、绘画作品均为仿制品。
法院与冯其庸的妻子进行了电话询问,对方明确表示,冯其庸年事已高,对涉案争议无法发表意见,且认为本案与其无关;市场上有很多伪作冯其庸先生的字画,冯其庸均不鉴定真伪。
法院认为,刘女士和程先生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经鉴定,涉案作品均为仿制品,程先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程先生返还刘女士140万元,刘女士返还涉案44幅书画。刘女士要求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宣判后,程先生上诉。昨天,程先生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涉案字画是冯其庸的作品,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结论都提出质疑。刘女士的代理人称,如果程先生认为字画是真迹,可以尽快拿回去并退钱,但是对方又不同意。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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