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刚刚发了工资,下班后,几名要好的同事聚餐,这本是一件快乐的事,最后却变成了悲剧。
去年12月10日晚上,在玉环县一家家具公司工作的唐俊,在聚会后骑电瓶车回家途中出了事故,不治身亡。
事后,死者将参加聚餐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6名同事需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唐俊家属39733元。其中,聚会组织者胡亮责任最大,赔偿11919.9元。
大家都以为他酒量好
便任由他酒后载着两名同事回家
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10日晚上,胡亮是台州玉环县一家家具公司的员工,因为资历老,一向在同事中很有威望。这天,公司刚发了工资,大家口袋里有钱。
“那天快下班,有两个同事来找我。”胡亮说,上次发工资,几个要好的同事便说好要聚一聚,于是,胡亮便决定,“就去清港镇很有名的那家美食城吃吧。”
最后敲定,一共7名同事参加这次小聚。费用AA制,每人预交150元,说好多退少补。
这餐饭,一共吃了两个多小时。要好同事间聚餐,又刚发了工资,酒桌气氛相当轻松,大家不免多喝了几杯。
同事中有个叫唐俊的,骑了一辆电瓶车,平时大家都认为他酒量不错,这天晚上喝了几瓶啤酒。离开饭店时,大家伙随口问了句,“你能不能骑车?”不过,似乎没人会觉得唐俊会醉。再说,电瓶车又不是机动车,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有两名同事与唐俊顺路,便挤在电瓶车上,由唐俊带着一路往家赶。
“那天晚上大家都各自回家了。直到很晚,我接到电话,才知道出事了。”聚会的组织者胡亮说。
原来,唐俊载着两个同事,骑出去没多久,在经过一处叉路口时,电瓶车撞上了道路的隔离带,三个人都倒在地上。唐俊伤得最重,虽然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仍然不治身亡。
法院一审判决
一同聚餐6人均需承担责任
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唐俊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7mg/100ml,已经是醉酒标准的两倍多,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事后,唐俊所在的公司拿了8万元,对其家属表示慰问。不过,家属认为公司应该承担更多责任,于今年3月25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当然,这个要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驳回了诉讼请求。
“公司并未组织聚餐,也未支付聚餐费用。这次聚餐完全是员工自发组织的,要求公司作出赔偿,既缺乏证据,道理上也说不通。”庭审时,公司负责人辩称。
随即,唐俊家人又将当天参与聚会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
“交警部门调查过,当晚他们在一起吃饭喝酒后,唐俊送同事回去,是同行的其他几个人提议的。在场的几人都知道唐俊喝醉了,却都没有劝阻,应对唐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唐俊的一位家属代表在法庭上要求同事要为唐俊的死负责。
“对于家属的这个要求,法院进行了慎重讨论,最终决定予以支持。”日前,玉环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唐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知道醉驾会产生危险,但他还是没能自律,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行为与后果存在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的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唐俊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胡亮等6人承担10%的连带责任,共赔偿39733元。其中,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胡亮承担30%的责任,赔偿11919.9元;其余5名同事分别赔偿5000余元。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详解
酒后出事,哪些情况同伴需担责
实际上,因为聚会后,因为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摊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赔偿吗?
钱江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经办此案的王法官。他认为,每个类似的案件均可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差别而导致最终裁定的不同。在假设聚会的形势都是AA制的情况下,王法官分析了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因为在喝酒的时候,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在聚会结束后也没有安全将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独自出行导致事故,其他成员都存在过错,所以难逃责任。
2.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责任在谁?法官认为,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其实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3.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官最后提醒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在聚会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劝酒灌酒,如果有成员喝醉了,尽可能将他安全送回家。只要每个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该做的事情,拒绝违规行为,悲剧就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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