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53万元, 6月5日,海南一中院对海南省原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李年佑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今年54岁的李年佑,大学文化,1994年至2014年先后任海南省交通厅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处长,海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1995年至2013年期间,李年佑在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交通线路营运许可以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等事项中,为徐某某、邓某某、孙某某等16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453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年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年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年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年佑表示考虑之后,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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