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前被传经营两家加油站
记者昨日获悉,在卷款失踪之前,陈某夫妇经营着两家加油站,一家是个人加油站,名为七里河加油,由陈某的哥哥帮其管理,目前已经停止营业。另外一家加油站是中石油旗下的豫东加油站,位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的西三环附近,两年前开始建设,于2015年6月1日开始营业,6月4日停止营业。
记者昨日下午致电陈某的哥哥,对方称自己确实在七里河加油站工作,是给陈某打工的,对其他事情不知情。随后对方称要赶往公安局协助调查,挂断了电话。
一位在此案中被卷走油款的加油站老板告诉记者,自己曾看到陈某又开了一家加油站,且牌子上有中石油字样,对其信任程度也由此而增加。
对此,中石油周口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自己没有听说此事,且中石油不允许员工开办加油站。
■ 分析
当事人疑涉嫌挪用公款与非法集资
此前,6月4日河南周口多个加油站老板称,很早就将5亿元油款支付给了中石油周口销售分公司营销部主任陈某,且把钱打到了其个人账户。
关于本案关键信息之一,即客户为何会将购油款打入陈某个人账户,中石油周口分公司负责人表示,每个油品销售窗口均有告客户书,明示“严禁向个人账户汇款”。
该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通知书照片上写道,“营业室人员收到客户转账回单并确认或客户银联卡刷卡小票后开具销售订单提油票,客户签单并确认后凭销售订单票方可到油库微机室换票入库提油。”通知特别提到,“根据《客户经理管理考核办法》,客户不准把资金转到客户经理卡上,否则产生的后果自己负责、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业务双方的钱款是否可以按照上述描述的方式流动,曾在多个公司财务管理岗位工作十余年的米女士对新京报记者解释,很多公司确实存在客户把钱打到个人账户的情况。
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表示,根据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对于属于公司的经营款项或收入,是不允许转入个人账户的。如果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属于公司的资金或款项挪用超过三个月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据为己有的,若其所在公司的性质是国有公司,那么该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此外,鉴于中石油周口分公司表示已了解到陈某夫妻存在高息集资行为,亦有分析人士表示,若陈某以为中石油收缴油款的名义向加油站募集资金,可能还会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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