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晨光受贿1263万由死缓减至无期
现年62岁的宋晨光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目前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市长、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1263万余元。
法院认为,宋晨光具有索贿情节,应严惩。鉴于其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7日,山东省泰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宋晨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院经复核,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在服刑两年后,公安部秦城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对此案进行审理。
市高院审理查明,宋晨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据此,法院决定将罪犯宋晨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 解读
秦城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均由北京法院出裁定
张春江与宋晨光当年分别是在河北和山东受审,为何此次减刑是由北京高院作出?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在秦城监狱服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均由北京法院来作出。
减刑依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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