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总落马
判决书中称,河北中达集团在改制方案中未将陕西企业列入改制范围
整个事件可追溯到2002年。彼时,以煤炭等能源开采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河北中达集团陷入发展困境。董事长吴振清等集团高层以及职工通过内部筹资,开始到陕西投资煤矿。三年时间里,吴振清等人以中达集团的名义获得了陕西彬县、旬邑县等三家煤矿的经营权,分别是位于陕西彬县、旬邑县的陕西火石咀煤矿、燕家河煤矿、旬东煤矿。
但投资陕西煤矿仍然无法改变中达集团的困境,截至2005年5月,中达集团净资产负债6840万元。邢台市市委、市政府、国资委决定将国营中达集团打包改制,企业被转让给吴振清等7名自然人和中达集团工会。
改制后,民营中达集团成立,吴振清出任董事长。
但2007年开始,吴振清遭遇举报。据邢台市中院判决书,2009年9月18日,河北省内丘县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吴振清在2005年改制期间,将原国有中达集团在陕西的三家煤矿隐匿,归其个人所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贪污。
2011年8月31日,吴振清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内丘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吴振清以涉嫌贪污罪经邢台市检察院批准、由内丘县检察院执行逮捕,后由邢台市检察院接手办理。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吴振清的起诉书中称,吴振清在国有中达集团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1.58亿余元,私分国有资产3445万余元,两项合计近2亿元。
2013年8月19日,邢台市中院一审宣判,吴振清因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死缓。判决书中称,“河北中达集团在改制方案中未将陕西企业列入改制范围,故河北中达集团在陕西企业的性质依然为国有,其资产为国有资产。”
2014年10月30日,河北省高院对该案二审宣判,吴振清被判无期徒刑。该判决维持了一审对民营中达集团获得的陕西资产收益系国有资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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