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6日消息(记者 李银)来自湖南男子乐先生就自己位于灵山镇一栋四层楼房,被美兰区政府的拆迁队强行拆除后,房屋理赔一直未果,于是,乐先生 便提起行政诉讼将美兰区政府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上,乐先生诉称,1993年3月,其与广东省汕头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以70.2万元买下对方在美兰区(原琼山县)灵山镇海榆大道174号四层楼 房,并交付了全额房款。
“我拿到卖方的房产证,这20多年一直居住使用这套建筑面积702平方米的房子,后因多种原因,过户未果。”
乐先生称,根据物权法规定,双方转让合同生效后,虽然房产未过户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其应是房产的所有权人。2014年9月3日上午,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给补偿的 情形下,被告美兰区政府单方拆除了涉案四层楼房。因此,他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得到美兰区政府合理合情的楼房、土地征收补偿款。
被告美兰区政府当庭辩称,2013年9月28日,因灵山镇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被告决定对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相关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已公告。在公告期内, 本案涉案房屋无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后因原告主张房屋权属的依据存在矛盾,且持房屋转让合同主张其为房屋权利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再是原告主张每平方米房屋补偿标准按2.5万 元、土地按每平方米8800元计算,缺乏相关依据。
美兰区政府的代理人还说:2014年4月开始,陆续有海南德某房地产、乐先生、吴某明等向被告提出对涉案房屋请求补偿的要求,后因各申请人的资料难以符合法定要求,因此 被告至今未对涉案房屋发放征收补偿款。
在法庭上,双方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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