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6日消息(记者 王媛)16日上午,新闻首发网发布“海口:房产证正常使用被登报遗失疑住建局乱作为”的文章并被相关网站转载,反映海口市住建局补办房产证涉及违法办证相关问题,经查,其所反映的事项于今年6月海口市纪委已调查核实,海口市住建局不存在违法办证乱作为的行为。
据悉,媒体反映的房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共两栋楼(1栋2层、1栋3层)。1999年12月由原琼山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在海口南洋科技开发总公司名下。由于公司名称变更,2005年4月由原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产证证号:HK099574、HK099524)。
2014年10月,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该两本房产证遗失为由,向海口市住建局申请补办,市住建局在海口晚报上刊登公告,有一位自称海南万能达集团公司负责人的宗永红女士提出异议,市住建局经查,申请补证所盖的公司印章与公安部门留存的印章不一致,经向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了解,该公司原负责人李野称曾将公司印章交由宗永红保管,但交还公章时与原公章不一致,南洋公司也是此时方得知此情况。
因此,市住建局暂停办理补证手续,要求南洋公司出具合法印章后方可办理。南洋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到公安部门申请重新刻章,并重新申请补办房产证,市住建局重新于2014年12月24日在海口晚报上刊登公告。期间,宗永红以南洋公司及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再次提出异议,市住建局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的认定,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野,宗永红提交的万能达公司原监事长邢文鹏签章的《提名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被邢文鹏本人否认,法院认定宗永红既不是万能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无权代表万能达公司。
据此,市住建局于2015年1月14日在再次刊登公告,同时,于2015年1月16日做出《关于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异议申请书的复函 》(海住建房[2015]102号),认定宗永红送来的《申请书》既不能代表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意思,也不能代表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意思,不予受理其异议申请。2015年2月27日,市住建局补办该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仍为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宗永红女士反映的问题,实质是南洋公司的股权争议问题。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的两处房屋,自1999年12月登记在南洋公司名下,各方均无争议,所争议的是公司股权即实际控制权问题。南洋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据法院相关法律文书载明,南洋公司成立于1988年,公司成立时名称为海口南洋科技开发总公司,由于当时法律不允许设立私营公司,该公司于1988年、1992年、1993年相继挂靠在河海大学机械学院、深圳协诚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海南万能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003年1月,经海口工商局核准,公司名称由原来的“海口南洋科技开发总公司”变更为“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为由“李野”变更为“王红”,资产类型由“集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由“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个人王红、李野等7个自然人;2005年1月,南洋公司股东变为李野及王红二人;2009年5月,股东变为宗永红、李野,但此次变更因存在造假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股东恢复至王红、李野两人。
附:诉讼情况
南洋公司的股权争议,宗永红曾有两次诉讼,也曾向公安部门报案,均被驳回。
(一)对南洋公司2003年1月办理的名称、股东、资产类型、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变更,宗永红提出诉讼,也被法院最终驳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宗永红的再审申请[(2014)琼行监字第113号]。
(二)2009年5月,宗永红等将南洋公司变更股东为宗永红、李野等3人,对于此次股权变更,李野等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判决海口工商局的此次变更无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宗永红的再审申请[(2014)海中法行监字第8号],恢复股东为李野、王红两人。目前工商部门登记的南洋公司股东为李野、王红两人,与宗永红无关,也与海南万能达集团公司无关。
(三)宗永红也曾向海口市公安局控告李野涉嫌职务侵占,海口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3日做出不予案告知书,宗永红不服,向海口市检察院申诉,海口市检察院也回复维持海口市公安局的不立案决定。
综上,根据法院相关裁定及工商登记资料,李野目前仍为海南万能达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永红既非海南万能达集团公司的负责人,也不是南洋公司股东,与南洋公司无利害关系,市住建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为南洋公司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符合法律规定。目前,该两处房屋仍登记在南洋公司名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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