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8日消息(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郭媛媛)因多次和一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发生性关系,万宁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黄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014年5月到6月间,19岁的黄某通过QQ与在琼海市某学校就读的年仅13岁的韦某认识,两人随后见面并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7月的一天,黄某到琼海市与韦某相会,当天晚上,两人入住琼海市某宾馆,并自愿发生了性关系。此外,两人多次在宾馆或黄某家中发生性关系。
记者了解到,韦某离校后,其家人经韦某的朋友通过QQ联系上韦某。8月31日晚,韦某的父母到达万宁市和乐镇,约好与韦某在和乐镇三角路口相见,并拨打110报警。之后,黄某的母亲送韦某到达,被民警带至万宁市和乐派出所。
法院认为,黄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考虑到案件存在恋爱、被害人自愿等因素,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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