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8日消息(记者 赵莎 通讯员 谭菁 高云英 林宇)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美兰区检察院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对两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并予以改判,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弄虚作假反被罚
2014年2月,栋梁公司向琼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该院调查发现:2007年,乾坤公司与栋梁公司约定合作开发栋梁公司拍卖获得的土地,该土地登记在乾坤公司名下,应当依法办理“乾坤公司-华融公司-栋梁公司”的过户手续。为了逃避缴纳过户税费,双方串通将乾坤公司在2011年1月17日、18日转给栋梁公司的合作利润款609万元,当作栋梁公司向乾坤公司借款,伪造60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并对两张汇款进账单的用途由“还款”涂改为“借款”,然后向法院起诉。
根据乾坤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汇款进账单、借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支持了乾坤公司要求栋梁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609万元的诉求。后乾坤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栋梁公司拍卖获得的土地给乾坤公司抵债。
2014年5月,琼山区检察院向琼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琼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查明栋梁公司与乾坤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乾坤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罚款决定书》,对乾坤公司、栋梁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乾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承坤、栋梁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栋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伪造证据意图侵吞国有资产
1992年,文化公司提供其名下的一块土地使用权与国有企业星河公司合作建国际文化大厦。1995年6月国际文化大厦项目缓建,星河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秋代表星河公司与华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荣湘签订合同,利用国际文化大厦用地合作建购物商城。2003年6月,杨荣湘起草了一份《欠款确认书》,要求星河公司确认债务278.3701万元,黄健秋让星河公司人员盖章加以确认。
2003年10月,杨荣湘以华泰公司的名义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星河公司,要求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188.3701万元及利息113.8759万元。并向法院递交了协议书、欠款确认书等证据材料。星河公司人员出庭应诉承认星河公司欠华泰公司债务278.3701万元。12月1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决星河公司偿还华泰公司188.3701万元及利息。后华泰公司申请执行,星河公司与华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星河公司将2251.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358.3701万元抵偿所欠华泰公司的债务及利息。5月16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归华泰公司所有。
美兰区检察院在办理文化公司执行申诉案中,发现华泰公司提供的欠款证据存在疑点,并向美兰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美兰区人民法院根据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认为华泰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系伪造,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华泰公司的诉讼请求。美兰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另发现了职务犯罪线索,并将此线索移交检察机关予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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