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19日披露,4名越南籍人员联合1名中国籍男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到中国打工被分别判处三到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2人不服上诉。该院18日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东兴市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起,生于越南的阮氏梅与其中国情人何文平合谋安排越南人员从越南芒街市偷渡入中国境内,再转运至广东的工厂做工。
阮氏梅负责在越南组织、召集越南人员,并安排他们从越南芒街市乘铁壳船偷渡进入广西东兴。何文平负责在广东中山市等地联系招工的工厂,同时雇请车辆到东兴市运送越南人员至广东。
越南人阮友江和杜春登得知阮氏梅能安排人员偷渡入境中国后,经与阮氏梅联系,在越南老家组织人员到中国打工。2014年2月27日,阮友江、杜春登分别带领各自“团队”到越南芒街市,并向“团员”收取每人4.2兆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200元)的路费。
同年3月2日,阮友江等12名越南人员在阮氏梅的安排下,从芒街市乘铁壳船经中越界河北仑河偷渡进入中国东兴市境内。次日凌晨,杜春登等7名越南人员亦用同样方法偷渡进入东兴。入境后,偷渡人员搭乘由何文平雇请的面包车前往广东中山市。
2014年3月3日,阮友江等12名越南人员途经广西北海市山口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杜春登等7人途经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警方从这些人员身上搜出虚假身份证、宣传组织入境中国的越南语名片等物品。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阮氏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何文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阮友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被告人杜春登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何文平、阮友江上诉提出对其量刑太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何文平、阮友江,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定性准确,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何文平、阮友江分别负责联系接收偷渡人员的工厂或偷渡人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已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何文平、阮友江的上诉意见均不成立,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越南与广西东兴、凭祥两个口岸地区水陆相连,边境贸易通道众多,偷越国境线现象时有发生。在这过程中,形成了物色人选、帮助入境、联系工厂和接送带路、提供假身份证等环节的“一条龙服务”。2014年,东兴市法院共受理偷越国境类型案件46件,涉案人数2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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