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3日消息(记者 陈敬儒)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省人社厅称,这将有效地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结核病;肝硬化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肾病综合征;癫痫症;性早熟等30种疾病。
据介绍,参保人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须符合规定。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并附本人近6个月内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根据病情需要,参保人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疾病顺序填报。参保人连续中断治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如需继续治疗,须由其就诊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认定标准中列举的相关检查报告和情况说明。连续中断治疗一年以上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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