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3日消息(记者 光明)记者今天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大力开展执法后督察。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环境保护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意见》指出,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海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等情况,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市县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对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丢弃或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且整改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要依法予以追责。
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越权审批以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环保设施和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营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建设项目,要责令限期验收。对试生产期满但暂时无法达到环保验收规模的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运行规模进行阶段性验收,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项目达到环保验收规模要求时再行整体环保验收。
《意见》还要求,我省要逐步建立“河长”、“库长”和“网格长”的工作机制,由县(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长”、“库长”、“网格长”,对当地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水环境、环境空气、土壤环境、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省政府将制定环境质量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各市县政府要制定环境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对各责任单位环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监管工作不力的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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