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机制安排到位。《方案》安排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机制。
1.设立举报热线,接受社会监督。
2.金融机构单独设置优惠贷款相关业务台账,按季将贷款明细表报省金融办、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3.每年组织对享受优惠贷款奖补政策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
4.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合谋骗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在全省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通报情况,两年内不得享受所有财税奖励政策。
5.建立小微企业失信行为通报和惩戒机制。银行定期向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小额贷款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列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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