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青年潘某为了房产,向奶奶下毒。未遂后,被扔掉的“毒饮料”被一名5岁男童误喝,致其身亡。6月26日,海淀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 案情
给整箱杏仁露注射亚硝酸钠
被告人潘某自幼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潘某祖父名下的单元房内,祖父母居住较大一间,潘某与父母居住较小一间。祖父与祖母杨老太于1993年2月结婚,杨老太为潘某祖父丧偶后的再婚妻子,该房屋于1998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潘某担心杨老太日后独占该房产,影响其居住,决定将其杀死。
2013年7月12日,潘某在北京某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购买500克的亚硝酸钠1瓶。同年9月10日,潘某通过网络购买杏仁露1箱。后潘某在家中使用注射器向杏仁露内注射亚硝酸钠。同年“十一”国庆节期间,潘某将整箱注射过亚硝酸钠的杏仁露赠与杨老太。杨老太饮用1盒杏仁露后出现呕吐等身体不适,遂将剩余杏仁露退回潘某。后潘某将部分杏仁露扔掉,剩余箱内9盒杏仁露放置在自家卧室,并告知其父母该饮料已变质,不能饮用。
2014年1月5日,潘某的母亲在不知道该杏仁露有毒的情况下,将存放于卧室的9盒杏仁露连同外包装纸箱一同扔掉,后被李女士捡拾。李女士在将废品卖与许女士后,将其中3盒杏仁露赠与许女士,后又将2盒杏仁露赠与他人。
当日,李女士饮用其中1盒杏仁露后致亚硝酸钠中毒,应激性溃疡。经鉴定,李女士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当晚,被害人小郑(殁年5岁)饮用其母许女士给的1盒杏仁露后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小郑符合亚硝酸钠中毒死亡。同年1月7日,小郑家属报警,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庭审
潘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小郑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潘某依法从重处罚。潘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未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故意制造有毒饮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未成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潘某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饮用其制造的有毒饮品,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并罚。
潘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的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考虑其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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