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证据不足不能再审
那么,法院会启动调查程序吗?几起盗窃案的判决法院,其中有一个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和胡先高来到了该法院的立案大厅。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根据胡先生的情况,告诉胡先高:“那就是有人冒用了你的信息,现在你可以根据每一份的判决书,去相关的法院进行再审,去更正他的信息,把这个判决书给撤销掉,撤销掉就证明你就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了。”
这名工作人员的说法和丁教授观点比较相同。但是胡先高表示,自己在早前就已经向中院申请了再审,可是没有得到回复。调查记者电话联系了经办此事的法院工作人员。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胡先高不是被告人,法院没有办法甄别,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当时办案的公安机关来进行纠错。
无奈,记者来到了闽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找到一位经办当年胡先高盗窃案件的民警,请他辨认眼前的胡先高是不是曾被他们抓获的被告人。民警解释,单从照片上是很难辨认被告人。当时派出所抓到盗窃人时,盗窃人自称自己叫胡先高,并且还提供了家庭成员和住址的情况,公安部门核对后也没什么出入。
当年盗窃案的经办民警表示,他们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他自己报叫胡先高,他父亲也是叫你父亲的名字,他自报出来,地址出生年月也没错,到网络查完之后确实有这么一个人,给他核实他也签字确认,这个人是他本人。第二部分核实是,他是外地人,身上没有身份证,我们要求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把户籍资料发给我们。第三,我按照他自报的姓名通知他家属,通知你的父亲。”
可是,记者调查发现,那名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机有按要求通知其家人吗?经办民警说道“他说家里没电话,有地址我们用挂号信的形式,都有挂出去,这个我们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是家里自己不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但前提是无法查明其身份,而丁副教授认为,胡先高的身份并不属于无法查明的情况。
“所谓无法查清身份信息,必须要到现场,也就是户口所在地的现场,去进行调查取证,或者是寻找到相关的人员来进行核实,在没有明确回复的前提下,根据他们自报的情况和身份信息,就作出认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相关部门人员这样一个办案态度,我觉得是轻率的,可能存在着违反职责的一种可能。”
比起追究是谁的过错,胡先高更希望有人能体会他的感受,部门能积极配合他洗去犯罪记录,而不是让他四处碰壁。“上网、银行办业务、住宿都要查我,只要我身份证一出现,都要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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