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海口有固定工作交了社保 外嫁女要分征地补偿款被驳回
2015年6月12日上午,海口琼山法院的流动法庭车再次启动,前往云龙镇云岭村委会院内,开庭审理原告符某妹与被告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云岭村委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因为审理的是村民较为关注的外嫁女案件,当流动法庭车开至村委会时,院内已来了不少的村民等着开庭。法官和书记员开始调整车厢内的桌椅认真布置审判台,在深红色的背景幕布上方悬挂好国徽,打开外置式音响等设备进行调试。一切准备就绪后,书记员通知原、被告走进车内,村民们也陆续聚围在车辆旁边观看庭审。工作人员搬来坐椅,放置在车厢尾部外阴凉处,让年纪偏大的村民可以坐下来听案件审理。
经过短暂休庭,法官恢复庭审进行当庭宣判,虽然原告符某妹自2010年10月份将户口迁移至被告处,但原告自2007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一直在琼山区某局工作,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并缴纳了社会五项保险,原告的工资收入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不以该村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与被告脱离了固定生产、生活关系,故应认定原告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不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辖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以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张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案件日益增多,法院针对该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在审理案件时除依法裁判外,较为注重在巡回审判中加大与当地村干部和村民互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重点解析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依据,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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