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上午,惠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广东省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张明涉嫌受贿罪一案。该案经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惠州中院审理。
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明共涉及两单受贿案件,总额177万元。
第一单是,2003年6月起至2008年8月张明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广东科学中心筹建办公室主任,在其负责筹建广东省科学中心等工作期间,广东戈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某为了顺利中标广东科学中心的“水主题展项工程”以及后续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分三次向被告人张明行贿20万元、30万元及100万元,合计150万元。
第二单,张明与广东某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钟某雄是同学关系。2004至2006年期间,某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南海某肽制药有限公司及广东某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申请及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及其下属单位的基金及补贴方面得到了张明的帮助。2006年,张明购买了钟某雄为他预留的广东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某雄实际控股)开发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怡翠花园紫荆东苑一套房屋时,钟某雄给予张明市场价七折的优惠价格,张明因此比市场价格少缴了27万元的房款。
庭审期间,张明对检察院关于其受贿150万元的指控认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并认为购房少缴27万元购房款是享受优惠价而非受贿。
法庭对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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