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关照企业
羊城晚报记者通过检察院披露的起诉书看到,2011年海关总署发文要求对进口大理石企业进行专项稽查,深圳海关根据总署部署制定出应接受稽查的企业名单。2011年9月,深圳海关稽查处机动稽查一科科长甄某超、带着黄某宁等人到深圳某石材公司和深圳市某实业公司进行稽查,发现两家公司都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稽查期间,该石材公司执行董事郑某(另案处理)通过该实业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希望花钱“搞定”。李某是原海关工作人员后下海经商,在海关有不少“人脉”,于是找到甄某超和分管稽查一科的副处长黄洲洲,请求“关照”并表示愿意给付好处费。
经商议后,黄洲洲和甄某超提出好处费的标准为380万元。随后,李某先后将300万元现金交给甄某超(甄某超将其中的120万元现金交给黄洲洲、将其中的50万元现金交给参与两公司稽查的经办人黄某宁),另先后将人民币80万元现金送给黄洲洲。拿到好处费,帮忙自然很卖力,于是在黄洲洲与甄某超等人的帮助下,最终稽查一科对该石材公司作出未发现问题的稽查结论,对该实业公司仅作出补缴部分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理。
抱团腐败三人被查
黄洲洲被带走,一度让自知“有事”的同案犯甄某超也坐卧不安。于是,为争取从轻处理,甄某超主动跑到纪检监察部门自首了。最终,因在这一单稽查中涉嫌共同收受巨额贿赂,三名海关工作人员“抱团腐败”而均被查。
对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张娜介绍说,在本案中,出具稽查报告需要经办人员草拟,报科领导审批、处领导审批等,最终才能发出。相关人员对这种明显有问题的企业违规帮忙,就是用“利益”这个纽带,将几个环节的人员紧紧捆绑在一起,当大家互为利益依托时,就会形成攻守同盟的保护机制。“这样就成了腐败共同体,才能违规操作,且各自似乎也就放心了。”
而同样在2014年案发的深圳沙头角海关腐败窝案与皇岗海关腐败窝案,也都闪现着“抱团腐败”的影子。“这种抱团共同腐败的利益机制,必须予以打破,否则,不仅会伤害案发单位的执法公信,也容易毒害所在单位的廉政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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