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建立有效的跨界污染追偿、追责机制
除了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沱湖、天井湖的渔民成为此次事故的最大受害者,不仅经济损失巨大,常年生活在船上的渔民生存亦受到威胁,严重污染的水体短期内不可能恢复,渔民将失去收入来源。五河县政府已调度纯净水、米面油等物资发放给船上渔民,但这并非长久之计。
环境法专家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明确责任主体,妥善安抚渔民和赔偿其损失。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倍战分析认为,即使上下游政府有免责协议,也只对协议政府行为有约束力,对污染受害者等第三方的约定无效,受害者可以对“可能的污染致害者”提出民事赔偿,即使“元凶”不在泗县,泗县政府也有举证责任。
事实上,跨界污染赔偿也有成功的先例。2013年1月,河南惠济河东孙营闸开闸排水,大量污染水下泄导致安徽涡河亳州境内水质污染加重,大批网箱养鱼死亡。污染事件发生后,河南省相关负责人迅速到安徽进行处置,首批400万元赔偿金很快就拨给了亳州市政府。
马倍战说,很多跨界污染发生后,赔偿是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情,缺少污染受害者和致害者的参与,建议此次赔偿中一方面保证赔偿资金流向透明,另一方面合理规划,发挥资金造血功能,解决污染受害者未来生计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静表示,涉及跨流域污染的环境问责难主要在于上游政府占据天然优势,且缺乏法律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很大程度仰赖上级政府的态度,因此,法律上有必要明确下游政府起诉上游政府的诉讼权利,只有这样才具备和上游协商解决的筹码。
“要判别和鉴定污染责任的归属,也必须完善技术手段。”合肥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汪家权说,学界要重视“环境法医学”的学科建设和实际应用,通过污染物质的“DNA”,详细研究污染物的性质及迁移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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