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张新明和北京鑫业遭遇资金短缺,无力缴纳后续价款,遂引进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下称阳城煤运),张新明、北京鑫业分别出让13%、15%股权。阳城煤运付出了84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同时为张新明所持的金业集团旗下跃峰洗煤厂和北京鑫业分别提供了借期六年的2.8亿元委托贷款。获得金海煤矿28%股权后,阳城煤运缴纳了6100万元资源价款,该采矿权得以延续。
与此同时,2006至2007年间,张新明及其所控公司,由于资金短缺等问题,先后通过借款、股权转让等方式,陆续向山西沁和能源集团董事长吕中楼所持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沁和投资)借款1.25亿元。
2007年9月,张新明及其关联人、北京鑫业、沁和投资、阳城煤运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张新明转让金海煤矿46%股份、北京鑫业转让15%给沁和投资,沁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金1830万元;沁和投资和北京鑫业签订合同,为北京鑫业提供3.75亿元的五年期无息贷款,张新明提供担保。在办理工商手续前,沁和投资和北京鑫业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无息贷款变更为直接支付2亿元。2007年底,张新明又把最后持有的1%金海煤矿股权转让给沁和投资,金海煤矿的股权结构变为沁和投资占股62%,阳城煤运28%,北京鑫业10%。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一份的终审判决书显示,沁和投资为获得以上股权,经张新明承认的款项支付合计有4.23亿元。
上述交易完成后,阳城煤运和沁和投资开始对金海煤矿进行设计、规划。此时,该煤矿市价急剧飙升至百亿元。大宁金海煤矿升值以后,2009年上半年,张新明希望要回曾经出让给吕中楼的股权,但是遭到了拒绝。
随后,从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沁和能源和阳城煤运先后遭到张新明及其关联人、北京鑫业一连串的起诉。起诉均要求要求作废当年签订的金海煤矿转让合同,归还股权,理由是当年转让价格过低。这些诉讼均以张新明的胜诉结束。
吕中楼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但2011年最高法终审判决最终认定张新明一方胜诉。判决书称,由于沁和能源、沁和投资与山西金业、张新明之间整体合作框架下的一系列安排未能实现,双方的合作关系无以为继;沁和投资基于双方合作的总体安排取得了金海公司的股权,但山西金业一方在合作关系中未获得相应的利益,沁和投资亦不能证明其支付了合理的股权对价或者以其他权益进行了兑换,其结果为双方利益出现重大失衡,山西金业一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山西金业一方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沁和投资返还股权,符合公平原则”。
最高法的这一判决引发法律界大哗。虽然不是该案的审判长,但奚晓明在2013年编著出版的法学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一书中,曾将此案作为“如何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案例解读。有深入了解该案的相关知情者告诉财新记者,奚晓明在吉林大学的一位同学系张新明代理律师,张新明在此案的诉讼中,被疑得到奚晓明的帮助。因涉及华润并购案,张新明已于去年8月被有关部门控制。
奚晓明在最高法主管的经济和民商案件审判,常常涉及上十亿元的经济利益纠纷。“奚晓明谙熟民商法,会通过技术手段把案件转变方向,帮助别人不当获利。”一位与奚晓明打过交道的不愿透露身份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他涉嫌的是一种高技术高智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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