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交警处置,青白江一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听民警劝阻,强行开车驶离现场,致使民警受伤。日前,成都市青白江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该男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5月20日15时许,王某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报警。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指令后到达现场处置。当交警依法扣押涉事车辆时,王某认为是电瓶车追尾的责任,自己不应受处罚,于是启动涉事车辆准备离开事故现场,交警上前阻止,王某不听劝阻仍然强行开车驶离现场,致使民警摔倒在地,双膝受伤。后王某被民警挡获。经鉴定,交警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王某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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